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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游细平)韩宇仪状告深圳法制报社和深圳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名誉侵权案昨日下午继续开庭审理,罗湖区人民法院在经过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法庭审判后,当庭作出宣判,驳回原告韩宇仪的讼诉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80元由韩宇仪承担。韩宇仪表示不服,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法庭上,韩宇仪认为,他与杨素珍只是谈恋爱,并不是发生婚外恋,更没有与杨素珍发生性行为,杨素珍怀孕、流产之事与他无任何关系,他根本不知道杨的这些事情。而深圳法制报的报道内容违背事实的真相,对一些事实进行虚构,把他描述成一个强奸犯的形象,对他名誉权的伤害是严重的,直接影响了他的经济收入,影响他现有的家庭和睦,影响身体健康,给他打击非常大,索赔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罗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深圳法制报所采写刊发的《法律无奈婚外恋律师胜诉司法局》一文,目的是行使监督权,评述韩与法制报、司法局之间的行政诉讼,分析深圳市司法局败诉的原因,检讨有关立法的得失,文中对有关当事人均用化名,也体现了对事不对人的目的,关于韩宇仪所称文章内容有七处失实之处,法院认为,韩宇仪所称前五处实际是作者介绍杨素珍与韩双方各执一词的观点,并未认定事实,也未下结论。韩所称第六处失实之处是引述杨素珍的说法,有关杨素珍的投诉材料及问话笔录是客观存在的,并非深圳法制报伪造。韩宇仪所称第七个失实之处,杨素珍与有关材料均承认,并无失实之处。此外,深圳法制报文章报道该行政诉讼案不可避免涉及韩宇仪某些个人隐私,但原告的这些个人隐私违背社会道德,不受法律保护,故《深圳法制报》的报道文章再次引用并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综上所述,《深圳法制报》报道的内容是真实的,并无侮辱韩人格的语言,《深圳法制报》在文章标题中用婚外恋说韩的行为并无不妥,《深圳法制报》不构成对韩宇仪名誉权的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128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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