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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报讯:五千名声称享有居港权,指港府宽免政策不 合理,要求法院推翻入境处对他们发出遣返令的诉讼于日前 宣判,原讼庭法官司徒敬判决申请人败诉,必须返回内地办 理申请手续,获得批准后才可来港行使居港权利。 据《商报》报导,大法官司徒敬在判词中指出,案件的 申请人全部均没有内地发出的出境许可证。根据去年1 2月终 审法院的裁决,已表明声称拥有居留权人士,在没有出境许 可证的情况下,便不能享有居留权,此外,与单程证挂 钩的 居权证亦同样符合宪法。 大法官又称,虽然行政长官在去年6月曾宣布一项宽免 政策,允许在97年7月1日至99年1月19日期间 已经来港,并 曾向当局声称拥有居留权,以及入境处亦有纪录的人士,可 免受人大释法结果影响。但是次案中的所有申请 人,均没有 在该段时期向入境处登记,故申请人不可能获得宽免。 判词同时指,基本法亦有规定,在回归前后来港的港人 内地所生子女,必须经由内地批准,申请居权证及领取 单程 证后,才可行使居留权,因此决定驳回司法覆核的申请。 这宗诉讼事缘在97年7月1日至99年1月29日,即回归当 日至终审法院就居港权作出第一次裁决,有约 3000多名内地 人士曾在该段时间内向入境处登记,声称拥有居港权。而在 人大常委会在99年6月26日对基本法第 24条及22条作出解释 当日,特区政府公布按照“以前作出的决定不受影响”的原 则,实施宽免政策,允许该3700 多人拥有居留权。其后500 0多名逾期居港而声称拥有居留权的内地人士,则指他们在 该段时间已在香港,并指港府的 宽免政策并不公平,从而入 禀法院,要求取消入境处对他们的遣返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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