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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报讯:5年前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初 步审议的信托法草案,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经过大幅度 修 改,7月3日再次提请此间召开的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 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在向常委会作关 于修改情况的说明时说,鉴于政府对信托业的体制正在 进行 改革,对信托公司的具体定位目前尚不明朗,对信托业的体 制及相应问题作出规范还不具备立法条件。因此,草案最 新 修改稿只规定了信托的基本关系,删去草案中的信托投资公 司的内容。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法草案规定的信托的基 本特征。张绪武说,草案根据这一性质,对信托的设立 、委 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关系等内容作了 修改,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共涉及30多项条款,主要是 : 一、关于设立信托的条件,草案增加规定,必须有合法 的信托目的,明确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是委托 人合 法所有的财产;委托人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 ,属于无效。 二、为进一步确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草案增加规定, 委托人、受托人发生死亡、解散、撤消和破产等情形时 ,信 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除法律规定,对信托财 产不得强制执行。 三、草案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多 处修改和补充规定。 四、为了运用信托这一形式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草案 根据公益信托的特殊性,设专章作了规定。草案将公益 信托 的批准机构由信托监管机构修改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张绪武说,制定信托法涉及许多复杂问题。这次提出的 审议稿仍然比较粗糙,根据这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 ,需 要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 步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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