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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12-10”特大瓦斯爆炸案责任人一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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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7月04日10:17 河南报业网
本报讯(记者李建华)近日,鲁山县法院对“12-10”特大瓦斯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高国荣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1997年12月10日,平顶山石龙区五七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措施不落实,矿井风量严重不足,工程布局不合理,造成采空区瓦斯涌出后不能及时排放,放炮火源引起局部瓦斯爆炸,造成79名井下作业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8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时任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副经理高国荣,公司大井采煤队队长杨坡、副队长段玉成,大井安全负责人尚新国、技术负责人姬红喜,作为该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在井下通风能力不足、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便组织工人冒险下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鲁山县法院依法判处高国荣有期徒刑5年,杨坡有期徒刑4年,段玉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尚新国有期徒刑3年,姬红喜有期徒刑3年。
高国荣等5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分别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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