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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七月四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当前, 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抓住机遇,适时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应当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农村改革与发展 的一项重要任务。 《意见》指出,发展小城镇,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 入;有利于缓解当前国内需求不足和农产品阶段性过剩状况,为整个工业和服务业的长远发展拓展新的市场空间。 《意见》进一步指出,加快中国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小城镇占有重要的地位。发展小城 镇,是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意见》强调,发展小城镇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力争经过十年左右的努 力,将一部分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建设成为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功能健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 化中心,其中少数具备条件的小城镇要发展成为带动能力更强的小城市,使全国城镇化水平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意见》还要求,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级政府要抓紧编制小城镇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积极培育小城镇的经济基础,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搞好小城镇建设,要妥善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同时, 要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搞好小城镇的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镇区居民和进镇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 化素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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