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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共同犯罪认定问题作出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7月09日09:45 中新社网站

  中新社北京七月八日电 今后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将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就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这个解释自今天起 施行。

  这个解释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 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 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据了解,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贪污、职务侵占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情形比较复杂,实践中较难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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