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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监局长详释新的“产品质量法”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7月10日04:55 北京晨报

  晨报讯:7月8日下午,《产品质量法》修正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广大消费者打假治劣,维护合法权益有了更加强大的法律武器。

  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质量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新法”由原来的51条增加到现在的74条,其中新增加了25条,删除2条,修改了20条,近三分之二的条文有所修改。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新法中的重大修改主要表现在对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质量责任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六个方面第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即必须组织、督促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对假冒伪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第二,建立企业产品质量的约束机制。新法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视其情节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第三,补充完善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针对以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少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新法增加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查处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举证、查封或扣押涉嫌伪劣的产品和原材料、生产工具等。第四,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将“以违法所得”为处罚基数修改为“以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论是“明知”还是“不知情”,同样受法律制裁。此外,为制售伪劣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及制假生产技术的一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约束。新法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抽查样品的抽查地点和数量以及对抽查检验结果异议的处理等工作程序。并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认证资格。第六,建立了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查询、申诉;对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的侵权损害赔偿,新法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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