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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息:在最近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 据该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侯小娟介绍,草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中的用语用词进行调整,而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 关于方言问题,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长期存在。 但是,在一些地区方言的应用已经影响到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有必要予以规范。体现在立法上,草案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如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草案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公务用语,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为播音用语,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服务用语。 关于繁、异体字的使用,侯小娟说,草案不仅规定了国家机关、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等,还规定了电影、电视、公共设施、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及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主要局限在下列情形: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 另外,草案没有对外文在境内的使用作全面的规定,仅对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设施、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商品包装等使用外文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指出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 据侯小娟介绍,从1997年1月开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历经3年起草完成,从现在起,将通过三次审议,如果没有大的争议,有望在今年出台。(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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