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新浪首页 | 免费邮件 | 用户注册 | 网站地图

  诺基亚夺宝行动
 
新闻中心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南方网 > 正文
您还可以通过
新浪点点通软件
摩托罗拉6188手机
爱立信R320sc手机
西门子3518i手机
浏览新浪网新闻


广东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7月11日10:56 南方网

  本报讯: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5月份通过《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本报记者就《条例》的制定和实施采访了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温兰子。

  问: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条例》,足见《条例》立法工作之充分。请问制定《条例》有哪些基础?

  答:《条例》的立法工作开始于1997年3月,到通过止,其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历时三年多。省政府1988年颁布实施《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在全国率先用规章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1994年以后,又在全省大力贯彻国务院两个宗教法规。这为《条例》的制定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立法和执法经验。

  问:有人认为加强管理宗教事务就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对此你有何评论?

  答:加强管理宗教事务是为了使宗教活动更加正常有序。《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管理宗教事务……”这就明确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对此,本《条例》有充分的体现。对于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政府都加以保护,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和干预。为切实维护这些合法权益,《条例》对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主要任务是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打击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非法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制定本《条例》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我省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问:能否具体谈谈我省宗教工作的实际,以及《条例》是如何结合这些实际而体现出地方特色的?

  答:我省现有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五教齐全;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较多;我省毗邻港澳台地区及东南亚,境外“三胞”众多,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及相关事务日趋增多。新形势下,我省宗教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为发展旅游不顾宗教政策乱建寺庙和露天大佛问题。针对以上宗教工作实际,本《条例》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结合:一是对宗教事务的主要方面作了比较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宗教工作有法可依;二是明确了县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为本《条例》的执法主体,增强了宗教事务管理的主动性;三是对宗教界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作了相应的规定;四是重点突出了宗教外事工作;五是加强了对跨地区宗教活动的管理。

  问:为什么要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一个宗教活动场所如何才能成为一个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

  答: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进行登记是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一个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报批。由该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有关资料向县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如属新建、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还须经同级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二、审核。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三、批准登记。如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予以登记、予以临时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四、发证。予以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发给登记证书,同时办理法人登记,并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问:《条例》中有些“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条款,能否具体谈谈这些规定?

  答:《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关于宗教院校的设置、合并、扩大、停办或者学制变更,聘请国外人士讲课等规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来讲:一、地方宗教院校应由省级宗教团体举办;二、新办地方宗教院校,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三、聘请国外人士在宗教院校短期任教,按《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规定办理;四、宗教院校的合并、扩大、停办或者学制变更应报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五十一条规定“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些规定是: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需经承印单位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并由新闻出版部门指定印刷企业印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海关总署和新闻出版署备案;印制的成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准滞留境内传播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外国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的捐赠,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些规定有:我国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可以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宗教徒不附带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的捐赠;接受境外捐赠的宗教书刊,需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或者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审批。受赠者凭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批件办理海关手续;非宗教团体和单位不得接受境外捐赠的宗教书刊及宗教音像制品,如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一次性接受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款,须报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接受五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捐款,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接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捐款,由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问:《条例》对新闻报道及出版物涉及宗教方面内容有何规定?

  答:第五十三条规定:“社会公开出版物涉及宗教内容的,要遵守国家的宗教政策,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违反该规定,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林亚茗)(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不要拿宗教信仰开玩笑 (2000/06/23 14:31)
北京将恢复及扩建宗教场所 (2000/06/23 05:56)
中央提出以四原则处理两岸宗教直航 (2000/06/16 05:16)
 新浪推荐
趣味心理测试
2000高考专栏
性知识问答专区
电视剧《中关村》征集剧情
巩俐希望工程广告风波
温布尔登网球赛
网上学电脑学上网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C) 2000 SINA.com,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本网站由北京信息港提供网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