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无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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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7月12日13:38 南方网
本报讯(记者罗爱萍邹高翔通讯员杨崇斌)昨天,海珠区法院对广州市某中学学生潘某状告同学陈某和学校的人身伤害赔偿一案作出判决: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陈某赔偿潘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6721.57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
潘某和陈某是广州市某中学的同学。1999年3月4日下午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期间,陈某在潘某反对的情况下硬是骑上潘某的肩背,潘某体力不支,两人共同跌倒在校道的花基旁,导致潘某右桡骨小头骨折,后送医院住院治疗14天及回医院复诊8次。潘某父母认为此事是在学校课间休息间发生,学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陈某和学校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突然骑上潘某肩背使其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陈某未满18周岁,又没有经济能力,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义务承担给付责任。此外,潘某和陈某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清楚知道和预见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故学校对陈某的侵权行为并没有过错,潘某父母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记者罗爱萍邹高翔通讯员杨崇斌(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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