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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跃春)记者昨天从市规划国土局获悉,为配合地下空间的开发,该局已完成了《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条例》的起草工作,深圳将填补国家立法空白,成为第一个为地下空间资源立法的城市。新起草的法规首次将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地下空间使用权和地表土地使用权,明确“地下空间为国家所有”。 围绕地铁建设,深圳正紧锣密鼓地制订开发地铁沿线地下空间的规划,待地铁一期工程2004年通车时,地铁一号线及其9个站点将不仅仅是一条交通线,而是集运输、换乘、停车、商业、人防、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城市地下空间,这是深圳第一次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地下空间的产权成为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为此,深圳率先借鉴国外有关法律,挑战传统的以土地地表为中心的土地使用权理念和制度。 新起草的法规主要内容:明确地下空间权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的使用权,其范围由长、宽、高三维空间坐标确定。地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或划拨的,并批准建设建筑物、附着物的,视为土地使用权人已取得该宗地表以下至建筑物、附着物的最深基础平面以上的地下空间权。除此以外的地下空间由政府依法出让。 为解决地铁建设过程中因开挖或设立出站口而可能出现的矛盾,法规草案首次使用了“地役权”的法律概念,即为敷设市政管线,需使用他人的土地或地下空间通行、通过或架设管线的,相关土地权利人应提供便利,由使用者给予合理补偿。 该草案还明确了地下空间优先保证市政公共工程的使用,并且不得用于建教育、医疗设施和危险品储藏区。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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