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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案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7月20日09:50 法制日报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56个民族共有73种语言;30个有文字的民族共有55种现行文字,其中正在使用的有26种。

  在我国这个多民族的大家庭中,实现国家通用语文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

  从语言文字法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语言文字工作。50年代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语言文字工作曾作出过一系列指示。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以规范化、标准化为主要标志的新时期,各地先后出台了4个地方性法规和26个行政规章,在推广普通话、规范社会用字、规范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语言文字应用中仍存在混乱现象:有些地区方言盛行,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没有真正形成风气;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很普遍;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也存在语言文字混乱情况;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中滥用外文……大量的事实表明,对语言文字的应用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语言文字立法已十分迫切。

  有识之士对此十分关注。1990年至1996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提案达97项。在立法呼声最高的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共收到227位代表提出的7件要求对语言文字进行立法的议案。

  1997年1月,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组成的起草班子,在大量立法调研、多方征求意见、数次修改草稿后,仅用9个月的时间,就形成了法律草案,并报告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鉴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本法主要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留待以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时再作规定。因此,这部法律的名称也由语言文字法相应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起草班子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对草案作了修改。今年4月21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这一草案,并于7月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草案共5章30条,包括:总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不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

  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汪家?在向常委会作说明时指出,制定这一法律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三: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目前,我国现行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为此,草案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问题,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依据其他法律来调整,不属本法调整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坚持这样的语言文字基本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鉴于本法只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问题,草案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同时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汪家?在向常委会作说明时特别指出,我国各民族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不予干涉

  引人关注的是,本法调整的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而是社会的交际行为。草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中的用语、用字进行调整,具体针对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而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

  记者注意到,这一法律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与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同,主要是本着说服教育,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而不予处分和处罚。起草班子称,语言文字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立法目的不是为了处分和处罚,而是为了引导大家共同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据此,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本法规定者有关部门一般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才给予处分和处罚。

  只规定使用问题思想内容另行规范

  当前,社会上用词、用语混乱。“酷”、“爽”、“泡妞”、“泡吧”、“做秀”等“新鲜名词”大量出现在正式出版物上,这其中有的是明显的“痞子语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聂大江指出,这些词有的从西方“引进”,有的经香港、台湾传进,有的“引进”后又自行发展,有的是年青人自己创造的“时髦”词汇。对此,必须依法规范、引导。

  汪家?指出,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思想内容有殖民、封建、色情、庸俗、低级趣味等不健康色彩;二是用谐音乱改成语对中小学生造成误导。

  对此,草案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通用语言的应用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大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科文卫委解释说,本法只对社会生活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形式作规定,对使用这种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思想内容不由本法规定。思想内容属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应由其他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教师等要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近年来我国采取的推广普通话的重要举措。草案规定以下人员应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原广播电影电视部1994年曾发布《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对普通话水平的等级和开展测试的具体办法区别不同情况作了规定。本法是将这一规定的原则上升为法津。

  方言繁体字外国语言文字如何处理

  草案对需要使用方言的特殊情况和领域作了如下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地方戏曲和其他艺术形式中确有需要的;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这样规定是因为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

  草案对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或保留范围作了规定:“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写;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鉴于外文使用情况的复杂性,草案没有对外文在境内的使用作全面规定,仅对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设施、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及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使用外文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

  在日前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常委会委员对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法律的主要规定给予了肯定。同时,他们提出,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将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要考虑我国地域广、民族多的区域差异,要维护汉语的纯洁性,要规定学习通用语言文字是公民的义务等。

  常委会委员们说,这一法律是大家期盼已久的,它的出台,事关国家统一和尊严、事关民族团结、事关子孙后代,建议尽快审议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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