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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都匀马尾坡“95-4-12”大客车爆炸燃烧事故索赔案,7月18日在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4名原告向车主索赔130余万元。 1995年4月12日中午12时许,由独山开往都匀方向的“贵J70106”大客车,行驶到都匀境内马尾坡处时,突然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当场炸死1人,烧伤35人,烧毁的士、大客车各1辆。经都匀市有关部门查实,车辆发生爆炸燃烧是因为独山县兔场乡村民孟志忠私自携带自制土火药上车引发。 经黔南州人民医院伤情鉴定,乘客邹维勇、罗建军为二级伤残;黄贵为三级伤残;罗腾霞(邹维勇之母)为五级伤残;邹致龙(邹维勇之父)烧伤面积达60%。目前,除邹致龙已死亡外,其余的邹维勇、罗腾霞、罗建军、黄贵4名原告“肢体严重残缺,面目全非,全部丧失了劳动能力、社交能力”。4名原告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令车主赔偿他们的误工、营养、护理、残疾生活补助等费用共计1328950元。 车主徐丛方认为:“4-12”事故,是一起意外治安灾害事故,因此,不同意按照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进行赔偿。再者,他已投了车辆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责任人保险,保险公司已对伤亡人员进行了理赔,自己也对34名受难者作了每人500元的补偿,不再承担此起事故的任何赔偿。 4名原告律师认为:导致本案原告邹维勇等人烧伤致残的原因是“贵J70106”号大客车在载客运行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则,允许乘客孟志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作为客运车辆,只要旅客购票上车,它们之间就自然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客运经营者就有义务将旅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被告既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院认为由于索赔金额巨大,将对此案择期判决。(特约记者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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