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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已婚者在外同居6个月判重婚合不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7月20日14:35 新浪网

  7月11日19时,新浪网推出调查:有配偶的人同他人同居6个月能不能判重婚?调查一经公布,支持和反对的人数交替上升,票数空前的接近,到总投票数超过7万时仍不分上下。截止7月14日19时,共有77656名网友参加了投票,结果如下:

  认为该规定合理的:37031人,占47.69%;

  认为该规定不合理的:37096人,占47.77%;

  认为不好说的有3529人,占4.54%。

  其中,网友的主要观点如下:

  1、属于道德问题与法律无关

  网友 风0649说 发表时间 2000年07月14日12时55分01秒

  我认为同居只可以说是不道德的,但是他并不犯法。这是两个人的事并不妨碍别人。

  网友 旺旺0780说 发表时间 2000年07月14日11时52分10秒

  我认为这是我们对不该管的事太的热心干预的结果。象婚外情、包二奶、同居我是反对的,但我不同意用法律来管道德的事情,不客气地说法律管道德是多管闲事!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外松内紧:即放宽离婚条件,让已死亡的婚姻容易解除,改善法制环境。

  2、治乱需用重典

  网友 小月木眉说 发表时间 2000年07月14日10时15分17秒

  作为夫妻,在拥有彼此性权利的同时,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同居一天与同居六个月的本质是相同的。包二奶、找情人等不正常的现象只能说明某些人扭曲的心态。对这种变态的人就应狠狠地予以打击。特别是那些借口婚姻不幸的人,在外面四处活动,欺骗他人感情,传播不幸,完全不顾别人的家庭幸福。应按重婚罪与破坏他人家庭罪两罪并罚,从重处罚!!!

  3、应该定罪但未必是重婚

  网友 w558说 发表时间 2000年07月14日16时22分01秒

  立法者:立法者:立法者:立法者:立法者:立法者:立法者:立法者:立法者:立法者:!重婚的提法/措辞似乎不妥,因为如果只是婚外同居,时间无论长短,方式无论如何,只要未登记注册,从法律上他/她就不能被称为再婚,那么,也就无从谈起“重婚”,立法者,若不明白“重婚”的“重”字,请去查一下字典。定为“婚外同居罪”,也许可以,但不能定为“重婚罪”,如果法律上认为必须定罪的话。谢谢!

  4、6个月规定不合理

  网友 济颠说 发表时间 2000年07月14日14时06分29秒

  为什么要六个月???已婚者只要是有婚外同居行为都应该定罪!

  网友 robust888说 发表时间 2000年07月14日09时38分47秒

  我认为六个月时间也太长了。那位叫做全心的网友简直是在牵强附会。中国人哪个不明的一夫一妻制是哪个夫呀。确实应该定出个法律,你感情不好可以离婚,再结婚。为什么非得同居。何况世风日下,有些人跟本就是让钱给烧的,妻子温柔,儿女可爱,但他仍要在外面寻刺激,这样的人不应该受到制裁吗?的确现在人的观念已大大转变,对家庭的忠诚已不再是什么高尚行为,相反还会被认为是窝囊,这简直是社会的变态。十年前有婚外情大多是因为婚姻不幸福,可当今出现婚外情则大多是因为他生活的过于幸福,剩余的精力没处发泄了。

  网友 abolong001说 发表时间 2000年07月14日13时10分38秒

  一个有配偶的人再去和他(她)人同居。不管怎么说,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更何况这种行为有悖于社会道德。但是同居六个月以上才按重婚罪论处,那有人同居五个月、四个月……岂不是顺理成章了,完全合法的了。二人同居,不论有配偶还是没有配偶,都是不合法的都应受到社会的共同遣责,同居的双方都要负上法律的责任而不是某一方负法律责任。

  网友 joseph_13328说 发表时间 2000年07月14日12时59分42秒

  如今社会的一些现象不是一部婚姻法能管得了的,你限定六个月,那么同居3个月、四个月、5个月算不算重婚?重婚不能简单地以几年或几个月来定,时间不是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的主要条件。

  我认为婚姻法中倒是应该对离婚以及非常重要的财产问题作出规范。试想,当你不再爱前一任,而前任又死缠不放,你是不是非常愉快?这时如果你想要与其他异性结婚或同居,是不是一定要等二、三十年?告诉你,最好的办法是结束前任的生命!但法律是不允许的。

  怎么办?要怪也只能怪中国的传统和在此基础之上的现行的婚姻法!传统该改的就得改!婚姻法该修的就得修!急之所在是修改结婚和离婚的相关法律规范,使得更能体现人权的现实实现!

  重婚纳妾是与现实社会不相容的,与现实道德一般也不相容。现实的婚姻法当然要对此进行约束。但应该学习大禹治水,疏而不堵。从媒体上得到的信息来看,对于以前的婚姻到了现在所出现的问题,那应算是历史问题,当时就那样。而现在整个社会各方面的水平都提高了,进步了,就不能再拿老框框来用了,而是必须改革!并且要在法律中规范组成婚姻家庭的各个成员的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法律条文要订得相对细致一些。以上随感而发,见笑。

  5、善言善语息事宁人“唐僧型”:

  网友 1328210809说 发表时间 2000年07月14日14时00分59秒

  其实,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儿。每个人的看法会有不同,而这不同的看法又源自于不同的以致千差万别的原因、缘故甚或愿望。我作为一个成年人,认为讨论一下这个问题是件好事,至少说明这种事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得不关注的社会问题,所以国家才有了依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的打算。但是,我们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大可不必出言不逊,更不可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在讨论这样一个即可以由道德规范进行调整又可以以法律规范调整的涉及家庭甚或个人感情问题的时候,这也是衡量我们道德水准的一个方面。我想,来这里发表意见的网友大概都已涉足法律或者关心法律乃至国家的法治建设。相信国家会慎重处理好这样一个关系每一位有责任感,想对家庭和社会负一定责任的成年人的切身利益的问题的。当然,如果我们想绕过这一问题也不是没有办法,比如,先把自己变成单身,然后不论是否找到终身相依相拥、相托相拌的他(她)不去进行结婚登记,就会免去那一切缠绕着我们,让她(他)陷入尴尬境地的半年还是一年、是陈士美还是重婚罪的纠缠。这时,我想也许又会出现一个什么怎样判断“单身人士与几位异性保持亲密关系合法违法的讨论”。其实,我们只是谈谈个人的见解,毕竟我们已通过各种方式或形式已将立法权让度给了国家特定的立法主体。如果我们还希望立法者听听我们的意见和呼声,那就要平心静气,万不能出语伤人。

  网友 阿标0419说 发表时间 2000年07月14日13时10分25秒

  我强调几点

  一、男女平等!

  二、同居行为由双方共同构成!

  三、为爱情犯错误是伟大的!

  四、让上帝饶恕这些无知的罪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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