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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赖颢宁)昨天,轰动一时的韶关民警清明祭祖开枪夺命案在清远市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死者亲人事前并未被告之已提起公诉,故在此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难以实现,只能干坐在旁听席上。 今年4月5日,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分局五里亭派出所民警蔡和生私带手枪回家乡清远横荷镇扫墓。下午2时许,蔡和生同宗族约150人来到祖坟,为助兴,蔡走上坟顶连开6枪祭祖,其中一枪击中侄女蔡彦杭,7岁女童当场倒地送院不治身亡。抢救医生当机立断报案,刑警迅速赶到将蔡和生拘留审查。 4月29日蔡被逮捕,6月29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蔡和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法规违法使用枪支,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 据被害人父亲蔡有华称,直到开庭前两天,他们几经曲折才了解到开庭消息。临时接受委托的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张健良、植伟业律师表示,由于检察院不按照法律规定告之被害人家属公诉相关情况,导致被害人家属无法及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庭审时,蔡和生对公诉人的指控供认不讳,并提出事发后自己曾向死者爷爷下跪求情,有悔罪表现,请求轻判。蔡有华则说,蔡曾去医院哀求他看在同宗面上不要报警,企图掩盖罪行,实属畏罪,并非自首。 庭审结束,张、植两位律师提出检察机关罪名定性不准确,蔡罔顾周围150人生命开枪,且枪击方向具不确定性,按《刑法》规定应属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最高可判死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才判7年有期徒刑。 另悉,死者父母已于前天向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区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索赔死亡赔偿金19.2万元。 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员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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