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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失道无助”,这是两年前赫然印在某些“面的”车上的八个大字。它曾使笔者如芒刺在背,引起阵阵痛楚,并暗自告诫行路人:“注意了,碰上这个角儿躲着点儿!”然而,发生在今天的一些事,却令笔者深感自己的浅薄与无知。 今年4月1日,南方某市公安局发出了通告:因乱穿马路,在机动车路上骑车、行走,逆向行车等18条违章行为引起交通事故的违章者,将负全部责任。其中内容明显宽容了驾车人的行为,加重了行路人的责任。而东北某市早在1998年就宣布:行人违章被撞死,司机不负责任。据说,有些城市也在仿效。这些规定竟和某些“面的”司机的表示如出一辙,使人们始料不及。于是,便衍生出“撞了白撞”的说法。 对于这种说法,有人解释为“治乱用重典”,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交通质量。若果真如此倒也罢了。遗憾的是,南方某市“18条”从公布至今短短三个月,就发生交通事故1·1万余起,有210多人葬身车底,平均每天发生事故120多起,死1·2人(其中只有50%得到赔偿)。看来,重典并未使交通质量好了多少。相反,如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所谓“撞了白撞”有诸多不通。 以理而论,做出相关规定的地方,其出发点是让人们遵章守规,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但一个城市道路不畅的原因,既有人口稠密不好管理的一面,也有道路规划管理水平不高、无限制增加机动车容量,使本来有限的人行路被挤占,行人无路可走等因素;发生交通事故,既有行人违章的因素,更有机动车驾车人野蛮行驶的责任。如果仅仅为了畅通,便宽容驾车人而加重行路人的责任,于情于理恐难讲通。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属有意识严重违章,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故意自戕,加害人不负责任尚可说得过去。但如果受害人是步履维艰的老年人、反应迟钝的残疾人、无行为能力却喜欢蹦跳的儿童出现了事实上的违章,这“撞了白撞”就很难说得过去了。 以法而论,在我国的法律中,从来就没有打了白打、伤了白伤、死了白死之类的内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还特别规定,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属高速运输工具,因其高速危险作业对周围环境构成高度危险,如驾车人不注意,发生意外就要承担责任。《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政府不应制定与之不相符合的法规性文件。事实上,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机动车辆行驶在居民区、闹市区、商业区的时候要格外注意,如发生意外要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在新加坡,驾车人看到行人有过马路的表示,即使没有斑马线或红绿灯,也主动减速,让行人先过;机动车过人行道时,驾车人更是小心,惟恐避行人不及,其原因是该国有规定,汽车过人行道撞死人,驾车人一律死刑。可见,“撞了白撞”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国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以“撞了白撞”为代价换取交通畅通,所追求的是效率原则,但却忽视了人们的生命健康权,违背了社会公正的原则。这于理于法都行不通。因此,人们不得不拿“18条”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相比照,并分析它的对与错。目的只有一个:提请人们注意,从好的愿望出发,有时也可能做出有违法律有失社会公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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