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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赖永强实习生彭畅)昨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双流县法院院长郭开德涉嫌非法拘禁人大代表一案。昔日坐在审判长席上审案,而今站在被告人席上受审,这不仅对被告人郭开德来说“心情很复杂”,更引起了司法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兴和到庭旁听。在本案开庭前,被告人郭开德曾提出“因本案涉及到国家机密”,请求不公开开庭审理,但乐山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郭开德涉嫌非法拘禁人大代表一案不涉及国家机密,故驳回郭的请求。 公诉人:他非法拘禁人大代表 郭开德,男,54岁,双流县人,中共党员,自70年代起从事政法工作,曾先后担任过双流县公安局局长、双流县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双流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8年12月17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郭开德立案侦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督办下,今年3月30日,双流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对郭开德依法提起公诉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 今年4月4日,此案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并由省高院指定由乐山市中级法院管辖。 据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7年元月,被告人郭开德在担任双流县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明知荣金明系四川省内江市人大代表,在没有得到内江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决定逮捕荣金明,并亲自签发了逮捕决定书,造成了荣金明被非法拘禁的严重后果。 乐山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开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决定逮捕人大代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受害者:赔我160万 本案受害者荣金明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并向被告人郭开德索赔163万元。 据荣金明诉称,身为北京某公司总经理的他于1997年1月17日晚9时被河北警方非法逮捕,并被强行押往石家庄。途中,押送人员用手铐紧铐其双手,并遭殴打,致使其手腕血流不止,衣服也被撕破。次日下午,应双流县公安局警察的要求,他又被非法拘禁在石家庄一派出所内达20小时,随后被双流警方押往四川。21日下午,在押送他的车途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门前时,由于他及时高声呼救,引起检察院重视。当晚在省人大、省检察院领导的督促下,他才得以恢复自由,至此他已被非法拘禁96个小时。后经检察机关查明,在非法拘禁行为发生之前的1月2日,四川某企业负责人薛某以他涉嫌诽谤罪向双流县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1月16日,被告人郭开德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时,案件承办人提出他是内江市人大代表,应先与内江市人大联系,但郭在未向内江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情况下,擅自签发了逮捕令。荣金明认为,被告人郭开德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给他的名誉、人身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郭开德赔偿其医药费、奔驰轿车损失费、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63万元。同时,判令郭对他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有关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检察官“考”问法律知识当庭审调查开始时,公诉人“考” 问被告人郭开德一些法律知识。问:你从事政法工作20多年,你是否知道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 答:知道。若经审查决定受理,在15日内向被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问:那你院当时受理薛某的起诉后,是否向荣金明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答:没有。 问:你是否知道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原则? 答:自诉人自己举证。 问:那薛某当时向你院举证了吗? 答:我们根据薛提出的荣金明有4点涉嫌诽谤的“事实”。 问:你身为人大代表,是否知道我国《人大代表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答:逮捕人大代表,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 问:那你签发逮捕决定书时是否向内江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答:我们当时定的是:一边签发逮捕决定书,一边与内江市人大常委会联系。 问:那你为何要先签发逮捕令,后与内江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呢? 答:这个有我自己的理解。 被告人当庭自我辩护被告人郭开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定,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郭称,自己没有非法拘禁荣金明,因为既未剥夺荣的人身权利,也未限制荣的人身自由。他进一步解释说,当刑庭负责人就薛某自诉荣金明诽谤一案请示他时,他考虑到此案影响大,又加之有领导过问,故决定就此案召开一次审委会讨论。经调查取证,认为荣金明涉嫌构成诽谤罪,为了案件审理,审委会认为有必要逮捕荣。虽然当时有人提出荣系内江市人大代表,但荣拿不出证据,故他代表审委会签发了逮捕令。郭指出,自己签发逮捕令并非个人意见,而是审委会的意见,他必须执行。 有罪无罪且听今日分解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双流县法院刑庭的几名办案法官证明:审委会讨论的意见是先向荣金明发应诉通知书,并向内江市人大报告,暂不对荣逮捕。 而郭开德却对此提出异议称,几名法官说的是假话,目的是想推脱责任,对此,公诉人却指出,几名法官的证据合法,真实有效。 郭还指出,他催办此案是正常的,发应诉通知书的责任在刑庭负责人。 公诉人还举出双流县公安局的证言称,在县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上,曾提出荣金明是内江市人大代表一事。郭对此予以否认。同时,郭开德的辩护人指出,郭所签发的逮捕决定书上并未填写执行逮捕的时间,故执行逮捕造成的一切后果不应由郭负责,且其上边无执行逮捕民警的签字。但公诉人却举出3名执行逮捕荣金明的民警证言,证明其执行逮捕是在法院批准逮捕的基础上实施的。 昨晚7时,审判长宣布休庭,今日继续开庭审理。郭开德究竟有罪无罪,只有等候法院的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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