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打赢珠海首宗涉外行政诉讼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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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8月01日11:30 南方网
本报讯(记者刘康杰通讯员任惠娟)7月28日上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宗涉外行政诉讼案。新加坡两公司因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对其的处罚而状告拱北海关,珠海市中院经调查后判决维持拱北海关所作的处罚决定。
1999年6月18日,新加坡海洋油船(私营)有限公司租用新加坡籍“OceanOpal”船并指派中国福建籍船员李增泉驾驶,在中国珠海市外伶仃海面向“闽海油5”过驳油料时,被拱北海关截查。经中国商检证实,两船过驳的是燃料油和柴油,与随船单证所列的货物“低硫蜡油”不符。拱北海关认为两船存在走私行为。1999年8月21日作出了将“OceanOpal”和“闽海油5”两船14812吨和4688吨燃料油、柴油没收的处罚决定,并变卖得款2426万元。货主新加坡海洋油船(私营)有限公司、新加坡兴隆贸易(私营)有限公司不服处罚,提出复议,拱北海关1999年12月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于是新加坡两公司将拱北海关告到珠海市中院。
珠海市中院经过调查后认为,“OceanOpal”船有完善的卫星导航系统,原告认为该船属误入中国水域理由不成立;被告拱北海关将两船长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并履行告知等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拱北海关对两船长在我国内海运输货物无合法证明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将船载货物予以没收的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而且拱北海关对此的处罚及复议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依法维持。
因此珠海市中院作出判决,维持拱北海关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宣判后,因为原告新加坡两公司代表没有到场,代理律师说须征求原告意见后才决定是否再次上诉。据了解,这是发生在珠海市的首例外国企业状告我国行政机关的案例。(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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