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IBM“拓展明天”电子商务研讨会北京8.16深圳8.18上海8.22马上点击注册我们将为您预留座位 | 面对挑战,充满激情 诺基亚8210巡回展 |
|
|
本报讯:尽管本市精神损害赔偿案在民案中甚少,但有关赔偿尺度我国的法律却无明确规定,以致诉讼当事人双方各持己见,法官断案难上难。记者今天获悉,上海法院经过司法实践,有了四个“明确”的原则,做到各级法院执法统一,保证审案质量。 四个“明确”包含: 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当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生命健康等权利遭到侵害时,会产生精神上的痛苦,责令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既能使受害人精神得到安慰,也有利于教育侵害人遵纪守法、尊重他人; 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仅限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造成侵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 明确了精神损害赔与不赔的标准。如果侵权行为手段、方式不恶劣,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或者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深,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方式足以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并制裁违法行为的,可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幅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宜过高。要从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资力、侵权所造成的后果,并斟酌受害人的家庭状况、经济能力及其精神利益相关的个人因素。
|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C) 2000 SINA.com,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本网站由北京信息港提供网络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