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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清远讯:前天,轰动一时的原韶关市北江公安分局五里亭派出所指导员蔡和生清明祭祖开枪夺命案在清远市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死者亲人事前并未被告之已提起公诉,故在此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难以实现,只能干坐在旁听席上。 法院认定 女孩确系被误杀 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蔡和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法规违法使用枪支,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损害公安队伍形象,影响恶劣,应依法惩处。 据被害人父亲蔡有华称,直到开庭前两天,他们几经曲折才了解到开庭消息。临时接受委托的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张健良、植伟业律师表示,由于检察院不按照法律规定告之被害人家属公诉相关情况,导致被害人家属无法及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死者蔡彦杭的父母蔡有华、杨银线在案发后没有接到检察院的任何通知,开庭时间也是自己想方设法打听到的,直到开庭结束,才从法院那里看到起诉书。蔡彦杭的父亲蔡有华、母亲杨银线均是清远远鹰陶瓷有限公司的工人,他们聘请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两律师张健良、植伟业担任代理人。 由于律师在开庭前夕才接受委托,已来不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于是法庭上出现尴尬一幕:死者父母和远道而来的律师只能坐在旁听席上。两律师说,这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剥夺了被害人亲属的诉讼权利。尽管可以单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届时原告人无法就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实际上也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损害。 律师认为 事实尚有疑问 另外,旁听审理的两律师还认为,蔡彦杭当时站在蔡和生的背后中弹,按起诉书所称是蔡收枪时误击,不符合常识。公诉人举出5份证人证言,有人说蔡和生是把枪放在肩部,朝后开枪,蔡和生也表示对此“无异议”。但两位律师认为侦察机关对于这一对定罪的罪名及量刑非常重要的情节并未查清。 基于此,两律师认为给蔡和生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恰当。当时坟头边聚集了150多名族人,蔡和生应该知道鸣枪可能发生的后果。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能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令受害者亲属感情上难以接受。 家属提出 巨额民事赔偿 记者还获悉,死者父母于前天宣判结束后即向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区分局提出赔偿申请,索赔死亡赔偿金124万元。此案被法院当场受理。 国家执法机关成为民事诉讼被告实属罕见。而蔡有华的代理律师植伟业称,由于公安局没有对枪支进行严格监管,枪支管理有漏洞而酿成命案发生,其行政管理上的失职行为与本案有因果关系,故应与罪犯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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