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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八月三日电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早间发表署名文章说,中国的法律对于西藏的藏语文学习、使用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文章说,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均明确规定,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西藏自治区根据国家法律先后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从而使西藏自治区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获得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藏文是公元七世纪由藏族语言学家吞弥·桑布扎创造的。藏语属藏汉语系藏缅语族,是一种具有特色的表达功能完备的拼音文字。 采用机构署名形式的这篇文章强调,藏语文作为西藏文化的重要载体在推动西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文章说,在封建农奴制度下,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文盲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五,只有占人口极少数的僧俗农奴主及其子女能够学习掌握使用藏文。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受到极大限制。西藏和平解放以后,特别是西藏实行民主改革、消灭封建农奴制以后,广大翻身农奴及其子女获得了学习、使用藏语文的权利。藏语文作为西藏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效保护下,得到广泛学习、普遍使用和巨大发展。 这篇题为《西藏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的文章说,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积极促进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一九八八年成立西藏自治区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各厅、局以及各地区(市)也相继成立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加强编译机构和编译队伍建设。目前,从自治区到各地(市)、县都建立了编译机构。一九九五年,政府已主持完成藏文计算机编码字符集工作,使这一优秀传统文化成果走向了世界,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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