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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增设取消犯罪少年犯罪污点的规定。这将有利于犯罪少年的健康成长。这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康树华近日提出的充满关爱精神的建议。康教授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可单独立法。 林:为什么要取消犯罪少年的犯罪污点? 康:对少年来说,最主要的是“成长”两个字。犯罪少年年龄小,涉世不深,恶性不大,容易改造。如果要追究他的犯罪原因的话,虽也有主观原因,但客观原因是主要的,不外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因素。所以我们应该更多地从他将来怎么发展的角度来考虑。 取消刑事污点,可以防止犯罪少年释放后受到歧视,有利于他们将来融合于社会,成为一个有用的人。 林:我国法律现在是怎么规定的? 康:我国《未成年保护法》40条有类似规定,但没有直接地讲消除犯罪少年刑事污点,只是说在审讯过程中不准报道犯罪少年的姓名和一切能够猜测出少年真实身份的情况。 我国《刑法》中关于少年犯罪的规定只有19条一条,内容是对少年犯罪处罚应该从轻、减轻,这很明显是不够的。 林:我国司法是否有消除犯罪少年刑事污点的先例? 康:据我所知没有。相反,个别公安机关有一个错误观点,叫“养肥了再打”。因为犯罪少年的年龄不到,就等他长大了再抓。这很不利于少年的成长。 林:其他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是怎么规定的? 康: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而在国际社会上却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了。联合国《保护被剥夺少年自由准则》明确规定有关少年犯罪的记录,比如家庭、住址、姓名等不要存入档案中,由专门的人来保管。最后一条还说,适当的时候要销毁;日本《少年法》则规定:“少年犯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刑罚处分”;德国则是通过判决的方式来取消少年刑事污点的。 国外在这方面还有详细的规定。比如日本叫“少年非刑”,包括3个内容。第一是犯罪少年;第二叫“触刑少年”,指年龄不到,但触犯法律的少年;第三种是“虞犯少年”,意指那些可能犯罪的少年。法律明确规定这3种少年由家庭裁判所(即少年法院)来审理。如果事实成立,给犯罪少年一个“保护处分”。目的是保护他不要再走上犯罪道路。 我们的法律这方面是空白。本来有一些很好的制度,如工读教育、帮教政策等,但实行情况都不很理想。 林:这是否会纵容少年犯罪呢? 康:有这个问题。美国就有这样的少年,在电视上宣称说自己还没有满14岁,警察管不了,就要去犯罪。但是这毕竟是少数,法律制定要从多数人的角度考虑。 林:您认为法律该做哪些改善和调整? 康:最快最有效的办法是在修改刑法典时,单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章节。少年犯罪在调查、审理、量刑、管理等方面应与成年人犯罪相区别,着点于教育、挽救、改造。条件成熟时还应制定相应的少年刑法、少年诉讼法、少年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的规定,比如工读教育、帮教政策等。还应建立专门审理少年犯罪的少年法院(上海、南京等地已有试点)。此外,还应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青少年犯罪数据库和定期通报制度。 这样,取消刑事污点就可在法律中加以规定了。具体可规定为:对一般罪行,若为偶犯的少年犯,在释放5年内无重新犯罪者,可以消除刑事污点,在人事档案中将此记录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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