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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电信局为一个土坑赔偿3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04日15:51 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都江堰市电信局和施工人谢某要为一个土坑付出惨重代价:46岁的刘顺(化名)掉入这个施工后留下的土坑,造成高位截瘫,成都市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都江堰市电信局和施工人谢某共同给付刘顺各项费用38.6万余元,其中包括5万元精神损害费。

  经都江堰市法院一审查明,1999年4月21日晚9时许,刘顺骑自行车途经都江堰市蒲阳镇政府门口时,摔进街上一土坑内致伤。该土坑为都江堰市电信局埋设通信电缆管道二期工程挖掘,土坑旁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刘顺伤后诊断为颈5、6椎体平面脊椎挫伤伴高位截瘫,鉴定为1级伤残。

  事发后,施工负责人谢某为刘顺支付了各类费用3.3万余元,但这远远不够。刘顺亲属多次与都江堰市电信局和施工单位都江堰长源建筑公司联系,两单位相互推诿,拒绝支付刘顺的医疗费用。刘顺遂于1999年7月15日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各种费用94万余元。后来又将施工人谢某列为第三被告。

  法院认为,被告电信局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一个没有资质条件和资质证明的个人承建施工,对此,被告电信局应承担民事责任。长源公司承建的合同工程系一期工程,与刘顺所受损害没有因果关系,该公司不承担责任。谢某明知自己无建设施工资质条件和证明,违法承包工程施工,并不按规定在障碍物前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刘顺受到损害,谢某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刘顺因受损害所涉及的住院医疗费等应由都江堰市电信局、谢某共同负担。

  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应共同赔付刘顺住院医疗费3.8万余元,护理费13.8万余元、残具费1.9万余元,伤残补助费12.8万余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合计386130.23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向成都市中院上诉。经审理,中院维持原判。(都江法研记者吕刚实习生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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