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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淄博8月4日讯 (记者李鑫通讯员吕浩)见义勇为者负了伤反而缺乏必要的保障,这样的尴尬从今年10月1日在淄博市将不再出现。在近日出台的《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中,因见义勇为而伤亡首次被认定为工伤。 《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职工由于见义勇为以及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按照此管理办法,所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者可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治疗期间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医疗期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则享受伤残待遇,可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并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见义勇为死亡者,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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