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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将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17日06:53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记者戴菁菁报道:昨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从现在起至2001年底,全国32个高级法院、402个中级法院和3000多个基层法院将全部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这意味着对审判长的要求条件严格了,在主持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的权力充实了,自身承担的责任更大了,各方面待遇也有了提高。《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也于昨天向社会公布。《办法》对审判长的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作了较高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中级法院的审判长一般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4年以上。《办法》同时也明确审判长虽然在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说,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将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严格体现审判直接原则的重要措施,最大限度地解决审与判脱节的弊端。同时减少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了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选拔高素质的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是建立科学的法官制度,推进人民法院的人事制度改革、审判方式改革以及其他改革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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