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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8月18日消息: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需要持有由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的“婚姻状况证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由单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做法已不适应人们实际生活。《婚姻法》正在修改阶段,多人呼吁取消结婚登记领导签字的制度,今天的中国青年报对这一问题作了专题报道。 对于结婚登记领导签字的制度,各方的态度不一。结婚者认为这一制度带来许多不便。武汉市29岁的女青年廖某迁入一新建的小区,欲与32岁的未婚夫共结连理。但廖在一私营单位工作,没有单位给开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小区的居委会又没有成立。找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让她找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则认为,他们没有组织居委会的职责。廖某在民政局、办事处、开发商之间跑了一年,这个婚姻状况证明愣是开不出来。年已30的廖至今还在奔波。 一些单位领导也承认,在面对下属的结婚申请时,不知该写些什么,也不知自己的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字签下去要负什么责任。有的领导认为这个字完全没有必要签,结婚是两个人的私事,单位领导不应介入。 在单位负责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人士说,结婚登记领导签字是必经程序,主要是考虑部门领导安排其休婚假、掌握其晚婚晚育的情况等。她强调,结婚毕竟是一个人的大事,除了工作,领导还应多关心下属的个人生活。 民政部门认为依据1994年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之前,需要持一个“婚姻状况证明”;在单位开这项证明之前,需要结婚的人写一个“申请”———向领导申请结婚,由领导签字。 法律人士认为,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加剧,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及户籍结构出现了很大变化,“单位人”逐渐向“社会人”转变,由单位等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做法已出现与人们实际生活不相适应的情况。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忆南说,已有法律工作者认识到现行婚姻登记规定存在的种种不便,有人提出在婚姻登记的规定上进行变动的立法建议。 婚姻属个人生活的范畴。世界各国的婚姻法,鲜有提出需要单位同意的。西方婚姻申请登记的程序都较为简洁。美国《家庭法》规定,只要有双方年满18周岁及无过分密切血缘关系的证明即可申请结婚。结婚在宗教教士或法官面前举行,然后将由其填写的结婚证书及证明交给相应的政府部门登记即可。 德国的《家庭法》规定只要结婚双方到法定年龄,在户政局官员面前声明要求结婚,并由户政局官员载入婚姻登记簿或家庭登记簿即为合法婚姻。 为此,中青报呼吁加入WTO后,我国的婚姻登记也应简化程序,和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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