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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偿献血法》(摘录)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21日12:00 南方网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CC。最多不超过400CC。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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