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面对挑战,充满激情 诺基亚8210巡回展 |
|
|
保户所保船只触礁沉没后,保险公司不仅不理赔,还告保户诈骗保金。近日,在武汉海事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履行赔付的基础上,省高院再作判决:保险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户———个体船主方建民23万元赔偿金。 荆州个体船主方建民于1994年向荆州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内河船舶损失险。次年,保险公司拿走方建民船上价值5800元的红砖,当时约定将红砖款充抵1996年的船舶保费,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费收条。1996年7月15日,保险公司根据保户的要求将其1万元有关“江机19号”的赔偿金转为“华清1号”保费,但正式保单仍未办理。 1996年8月4日,“华清1号”不慎在水运途中触礁沉没,方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曾赶赴现场调查事因,规定船舶打捞费限定在12万元以内,还预付了3.5万元保险金。 次年4月12日,“华清1号”打捞上来次日,方建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发出拒赔通知书,称“华清1号”船不具备营运资格,保险合同不成立。 1999年5月,保险公司以保险诈骗为由向县公安局报案,当地警方竟将方建民和其子方振兴以及保险承办人刑事拘留。 为讨回公道,方建民一家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付。 武汉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方建民5800元红砖和1万元赔偿金作为保险费早已缴纳,已构成投保事实,应确定为保险合同已处于履行阶段,被保险人未能得到正式保单,系保险工作人员怠于业务所致,保险合同成立。该院遂于去年12月27日作出令保险公司给予赔付的判决。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市民:在缴费投保时,一定要索要正式保险单据。廖生斌 章丹英
|
新闻中心主编信箱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C) 2000 SINA.com,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本网站由北京信息港提供网络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