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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报讯 四川射洪县万林乡牵牛山村三户农民因乡政府对一起林地权属纠纷不作处理,以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将其推上被告席。近日,射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三农民一审胜诉。 射洪县万林乡对牵牛山村三社农民陈家齐、陈家林、陈家洲三兄弟,与本社江某为庙儿坡林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陈家兄弟于去年3月向乡政府作了口头申请后,又于4月22日向乡政府递交了书面申请书,请求乡政府对庙儿坡纠纷作出正式的处理决定。万林乡政府接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于10月15日在牵牛山村召开了三社社员代表和陈家齐三兄弟参加的会议进行处理,虽形成了处理意见,但未盖上政府公章。今年4月22日,陈家齐三兄弟又向万林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政府仍未作出处理。5月28日,陈家三弟兄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乡政府处理林地权属纠纷是《森林法》规定的义务,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但乡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不对与原告有争议的山林权属作出处理决定,拖延时间长达12个月之久,其行政不作为直接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条款规定,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是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原告申请被告万林乡人民政府处理其与本社江某的林地使用权争议,被告接到该申请后长达一年未依法处理,其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原告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万林乡人民政府对原告申请处理林地使用权争议不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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