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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苏锡常地区地下水的开采使用由此走上法制轨道。 长期以来,苏锡常地区工业特别是乡镇企业迅猛发展,用水量急剧增加,形成了大量、过量开采地下水的现象,诱发并加剧了某些局部地面沉降、裂缝和地面塌陷等一系列的地质灾害,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当前生产、生活和这些地方的可持续发展。 此次通过《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授权省政府划定禁止取水区和规定禁止开采期,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除外)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起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禁止开采地下水;二是用地表水源替代地下水源,在地下水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三是在禁止取水区内实施封闭深井和在苏锡常地区停止新打深井,自该决定施行之日起,苏锡常地区一律停止新打深井,对新打深井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组织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四是在实施地下水禁采前,省人民政府逐年核减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总量,下达开采计划。(沈纯中 杨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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