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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淮北市公安局户政科长贪污挪用百万巨款案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29日02:29 江淮晨报

  特别提示

  原淮北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李明哲,从1991年1月至1994年9月,先后让8个派出所、1个镇征迁办代收转户款5596526.87元,私自截留3434421.313元供自己直接支配使用。此款先后通过60余家金融部门的营业网点,涉及100多个账户,70多家单位;而且李在公安系统工作几十年,社会关系网厚,作案时间跨度达八九年,那么这起大贪污案是如何侦破的呢?

  空中飞款扑朔迷离

  一封署名“纪名录”的举报信飞向省检察院。

  1998年4月20日,淮北市检察院会议室。检察长高学峰传达了省检察院领导和市委领导要求淮北市检察院查处李明哲案件的批示。省院交办此案的同时又派詹永红、陈福华两名检察官督办。市院党组反复讨论后,决定从杜集区检察院反贪局抽调6名干警成立专案组,由该局局长王建中任组长,市院副检察长高永德亲自指挥。

  李明哲原系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副县级督导员,在公安系统工作几十年,有丰富的阅历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社会关系网厚,李使用的转户款,时间跨度达八九年,数额大、涉及的单位多,而且没有账据,从哪里下手呢?

  举报人认为,李明哲将20万元转户款放在市土地局藏匿,企图贪污。

  初查发现1995年3月,李明哲从界首建筑公司要回1992年9月从烈山汇出的购房款现金15万元,连同矿山集派出所交转户款5万元,计20万元,李于1995年5月10日将此款汇至市土地局。

  检察官来到市土地局,该局账面反映:“1995年5月10日,市人行淮海信用社0787947账户,张同中汇20万元转户款。”

  兵分两路。一路找矿山集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证实,1993年他经手收的转户款5.5万元现金,交给李明哲,李没开收据。一路找张同中(个体户),张同中说1994年底张明珠(李明哲妹夫无业)交我20万元现金,让我帮市公安局买电脑,没买成,按张明珠提供的土地局的账号汇20万元。

  张明珠为逃避检察机关的问话而逃匿。

  检察官紧追不放,按着张同中汇往市土地局的20万元转户款逆方向倒查,终于发现20万元来回飞转,两年多被转嫁到12个账户,且款路十八弯,20万元分别被挪用5个多月和9个多月。王建中敏锐地意识到:如果此线索未被串供的话,这是该案唯一的切入点!

  也许李明哲听到了风声,5月底住进南京军区总医院,市院党组研究决定,以探视为名,由省院督办检察官陈福华和专案组余权、王丽莉前往南京,如果病情严重,不要惊动,让李安心治病;如果病情不重,又必须住院治疗,就地讯问;如果以有病住院为由,逃避侦查,就传讯到淮北问话。

  6月30日,李明哲回到淮北,经过一夜突审,在铁的证据面前,李明哲对挪用20万元供认不讳。

  7月1日,李明哲被立案审查。

  7月17日,李明哲被依法逮捕。

  真真假假“小金库”

  李明哲归案后,“专案组”进行了紧锣密鼓地讯问、查证。

  1992年3月7日,李明哲让烈山派出所汇给市建安公司6万元转户款说是给民警购房,房价却是113022.40元,余款是由市公安局户政科支付,户政科哪来的钱呢?

  莫非私设“小金库”?经查,1992年淮北市对外卖户口工作结束后,户政科又单独对外卖了部分户口,没有上缴,留在科里开支。其中支付33022.40元购房款,另2万元是用什么款支付的呢?“查户政科的账,核对收支款情况”,王建中下了决心,亲自找户政科内勤谈话,发现有隐瞒卖户口款的嫌疑,其中市建安公司经理王某某在户政科购买5人户口款2万元未付现金,用以抵付购房款。专案组继续查其余8个派出所的账。根据李明哲的交待和其他证据印证,“小金库”可能还有问题。再查“小金库”!检察官余权翻阅账本,还是没有新发现。在清理账目即将结束时,一个账本的后面夹带的两张10700元的空调发票吸引了余权的目光,后面有“李明哲”的签字。他和专案组长王建中追问内勤,内勤招架不住,只好道出原委。经核对,内勤说出李明哲让他隐瞒了210700元的收入,其中20万元于1993年4月12日李擅自让汇给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同源建材厂,将此款借给个体户穆某某使用,从中吃息。李明哲得知内勤交待了“小金库”的事,大骂内勤出卖了他。1994年4月,因李明哲即将离休,内勤便移交账目,李让该科内勤从该科的账上共隐瞒、少记收入210700元,将账冲平。李所开具的200000元的借条留在了内勤关某某处,3个月后李告诉关20万元已还了,给“市委买车、给局领导买房子了”,经查无任何证据。李明哲离休后,安排儿子等人从1995年9月开始,多次向穆某某催要此款,穆无力偿还。1997年,陆续要回4万余元,此款李明哲未交公安局,被其占有。

  撬开另一个“保险箱”

  8个派出所、1个征迁办,检察官来回梳理,在查看孟庄派出所收取无地农民转户款去向时发现,有一笔转户款13万元于1994年1月19日汇到了淮北市进口丰华汽车公司账户,是李明哲吩咐汇出的,此账户已被注销。办案人员又了解到此公司就是市残疾人服务处(李明哲1994年底离休后为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前身。该公司现金会计证实:1994年2月2日,李明哲吩咐会计开出现金支票3万元。经提审,李称此款交给原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副局长李某某了,而李某某已于1996年1月病故,死无对证。再提审,李提不出任何证据证实此3万元交给李某某。另10万元于同年2月17日汇到银行贷款专户,归还贷款。款是谁贷的?为什么用转户款还贷?干警们马不停蹄地通过银行发现,1993年12月22日李明哲之子贷款20万元汇高峰账户做煤炭生意。1994年1月20日,张明珠转户款汇入银行还贷103000元,显然203000元的转户款被李明哲用以归还贷款本息。高峰证实贷款用不到一个月就按李明哲之子的安排汇还了。再查高峰账户:1994年1月19日高峰账户汇到汽车修理厂20万元;同年1月28日转汇进口丰华公司账户;同年2月转存定期3个月;同年5月17日取出利息,本金续存3个月;同年7月8日取出利息。本金20万元存入“警武”账户;同年12月3日用以购桑塔纳车一部,至此李明哲挪用公款20万元长达一年。

  与此同时,另一条线索纳入了专案组的视野。

  1994年4月11日,李明哲让孟庄派出所汇45000元转户款到市丰华汽配公司账户(市残疾人服务处前身),在该残疾人服务处资金平衡表中先挂欠孟庄派出所款,1995年账中用署名“李高增”收款4.5万元冲欠孟庄派出所款。同时,又出现在其他应付款中挂欠“葛磊”4.5万元。收条是粘贴在1994年已装订好的凭证中,并改动了1994年的往来账。“欠葛磊”的应付款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1月分两次提取现金522776元。办案人员还查出了该厂会计张颖与李明哲有亲戚关系。

  调查中发现,李明哲于1994年至1995年间,先后将转户款104万元转到市残疾人服务处使用,专案组意识到,该处可能是李明哲隐匿公款的“保险箱”,于是请求增加力量,全面查清该厂的账款,并从中发现该单位年度结转时短款8万余元,而往来账中却反映挂欠8万余元借款,且有支付利息的现象。进一步查账,发现1995年7月2日借萧县龙城镇孟庄村转户款72900元,同年10月3日,又挂应付款“范绍东”72900元,并于1996年9月19日和1997年1月29日以还款为由两次提出现金。

  立刻传讯张颖,据张交待,李明哲曾对她说借孟庄的钱已还,让她随便挂个借款人名字,替代借孟庄的72900元,张颖便于1995年10月3日虚挂借“范绍东”款72900元,张颖从银行提出的现金84709.80元(含息)交给了李明哲。至此,李利用职权侵占公款72900元的事实已查清。

  专案组在翻阅市残疾人服务处账据,查找从市进口丰华厂转入的转户款时,又查出一笔“官司”款10355.17元被李明哲占有。

  机关算尽终落法网

  “保险箱”打开后,专案组没有沾沾自喜,而是眼观六路,继续向外围撒网。

  在查高岳征迁办收取转户款去向时,发现李明哲曾于1991年11月4日,让高岳征迁办将转户款汇到淮北矿务局朱庄矿综合公司24000元。干警们赶到朱庄矿公司,发现此款和1991年11月9日市飞灵皮革厂汇到朱庄矿经营公司的7000元一块,在朱庄矿购了一车皮煤发到上海云峰宾馆。朱庄矿于1992年5月18日,将多付煤款4569.67元汇到市煤炭经销处。原来,1991年11月9日,李明哲以支援市公安局烧锅炉为由,让淮北市飞灵皮革厂汇给朱庄矿7000元,同年12月4日,李又让杜集区高岳镇征迁办会计刘某某从无地农民转户款中汇给朱庄矿24000元,替云峰宾馆还款,云峰宾馆给了一辆作价26430.33元的三菱旧面包车。以上两笔汇款扣除替云峰宾馆所欠煤款26430.33元之后,李明哲将余款4569.67元贪污。

  办案人员还发现,1992年4月11日李让汇到市东风福利印刷厂21460元印刷费,干警们回忆起在查烈山派出所转户款去向时,也有一张金额为21460元的市东风福利印刷厂的印刷费发票,却于同年11月13日汇到市针织一厂工会,为什么这么巧?东风福利印刷厂厂长告诉办案人员,市公安局户政科只在他厂印刷了一次印刷品,用汇款付印刷费21460元,发票交给了李明哲。经查找有关证人证实,款到以后,李明哲就安排其女婿将款转汇到红星塑料厂,并用转账支票取出现金交给了李明哲,从而得出李利用职权重复报销印刷费,贪污公款21460元的事实结论。

  随着案件的步步深入,专案组掌握了李明哲从1991年1月至1994年9月任淮北市公安局户政科长期间,先后让8个派出所、1个镇征迁办代收转户款5596526.87元后,由他安排将款汇到指定的几十个单位和自己化名私设的9个账户上,进行频繁周转。除直接汇缴市公安局、市土地局、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2162313.74元,余下3434421.313元由李明哲直接支配使用。此款先后通过60余家金融部门的营业网点,涉及100多个账户,70多个单位。最终查明李明哲从1992年至1994年利用管理转户款的便利条件,先后11次贪污、8次挪用转户款为其女儿购买住房,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公款私存等犯罪事实和证据。

  这是淮北市建市以来检察机关侦破的最大的贪污案。

  1999年7月8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明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明哲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然而,时逾数日之后,李明哲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日以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淮北中院重审,同时将李明哲取保候审。淮北中院重组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是:李明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本报记者戴小花本报通讯员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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