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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沈阳8月31日电 (记者霍仕明)辽宁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何秀兰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自9月1日起,辽宁省境内对外埠(外市、外省)机动车辆驾驶员违章行为一律不实行罚款。对于违反规定对外埠车辆罚款的交通民警,要给予警告、记过、免职等处分。 长期以来,辽宁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管理工作中运用处罚手段,对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个别地区也存在重罚外地车辆、轻罚本地车辆、超越权限罚款、随意滥罚款、规定罚款指标、执罚与执收不分等问题。 据介绍,辽宁省公安厅在规定对外埠(外市、外省)机动车辆驾驶员违章行为一律不实行罚款处罚的同时,还规定:对驾驶员一般违章行为要教育后放行;对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出除罚款之外的相应处罚。对所有违章行为,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应给予记分的,要填写公安部交管局统一规定印制的《公安交通管理转递文书》,由县(区)交警大队报市交警支队,市交警支队报省交警总队,省交警总队及时转至驾驶证核发地机关,并负责监督落实。 辽宁省公安厅还规定,交通民警对违章驾驶员罚款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并向全省通报;对连续两次以上滥执罚且情节严重的责任人予以记过处分;对因滥执罚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领导给予免职处分。县(区)交警大队一年之内发生两起或一人连续两次滥执罚的,取消“双争”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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