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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六项新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01日15:02 中新社网站

  中新社北京九月一日电(记者潘旭临贾全欣)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今天起生效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今天对新闻界表示,根据中国大气污染的现状,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在六个领域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并要求限期达标;

  ——控制燃煤污染,在污染严重的城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的燃料,推广清洁能源;

  ——对机动车制造、使用、维修、燃油质量监督检查作出规定;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进口实行配额管理,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其生产、使用;

  ——加强建筑施工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推广大气污染治理新技术。

  解振华称,为了有效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就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 制度和执法手段作出了新的重要改革:禁止超标排放,并规定超标排污违法,应受法律处罚;建立了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和排污 许可证制度;改革超标收费制度,实行按排污总量收费;改革限期治理制度,将其由管理措施变为法律责任;强化法律责任, 加大制裁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一九八七年九月通过,一九九五年已经修改过一次,第一次修改后的法律 在控制大气污染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当时对中国大气污染严重状况和发展趋势认识不足,所规定的防治措施不够 有力,加上近几年出现的一些新变化,使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由江泽民主席 签署第三十二号主席令公布,从今天起生效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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