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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最近在全国和全疆卫生系统通报了不久前发生在乌鲁木齐的一起4家医院推诿病人,致使3岁患儿救治被延误而死亡的严重医疗事件。当事医务人员和责任医院受到自治区卫生厅的严肃处理。 今年7月16日凌晨,一名大面积烫伤的3岁患儿在求治过程中先后遭到在乌鲁木齐市的4家医院的推诿而延误了治疗,最后被当地一家部队医院收治,经治无效而死亡。这一违背救死扶伤服务宗旨的事件,严重损害了医疗部门的社会形象,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自治区卫生厅在立案调查弄清事实后,认为乌鲁木齐第一人民医院等4家医院的医疗行为,都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和首诊负责制及急诊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了严重后果。 为了严肃医疗管理法纪,教育当事医务人员和告诫责任医院,并使所有医院和医务人员从中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自治区卫生厅依法依纪对当事医务人员和责任医院进行了严肃处理。对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自治区建工医院的三名接诊医生给予停止执业活动1年、6个月和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自治区人民医院的接诊医生,决定取消其今明两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对于在本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自治区人民医院和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院长,分别由自治区卫生厅和乌鲁木齐市卫生局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院长,由新疆医科大学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自治区建工医院的院长因涉及其他案件已被刑事拘留,对他的行政处分将由其主管部门另行作出。对自治区人民医院烧伤整形科的一名副主任,由该院对其作出撤职的行政处分。 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还决定取消自治区人民医院和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的资格。自治区卫生厅和乌鲁木齐卫生局也将就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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