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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深圳9月1日电 原深圳市南山区委副书记、区长何初本因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港币38万元和人民币10万元,今天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所收赃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59岁的何初本原来除担任党政职务外,还是深圳市第二届、南山区第三届人大代表。因受贿问题东窗事发,何初本于1999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何初本在担任南山区委副书记、区长期间,于1993年中秋节收受广东汕头市达濠建筑公司包工头陈某贿赂人民币10万元,随后示意时任南山区公安分局局长的彭虎(已判刑)将该分局大门及综合楼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1994年6月,何初本批准蛇口碧苑经贸公司从南山区下属的中财投资发展公司借得人民币500万元后,收受碧苑公司经理刘某(已另案起诉)的贿赂港币5万元;1995年12月,何初本签批同意碧苑公司请求南山中财投资发展公司为其16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延期担保的报告,次日即收受碧苑公司经理刘某的贿赂港币25万元;1997年12月,何初本在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出6万平方米的返还用地时,收受了该公司总经理兼南光村居委会书记吴某贿赂的港币8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何初本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何初本在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检举他人犯罪,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退清赃款,可依法减轻处理,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记者 李伟雄 通讯员 王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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