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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备受关注的“老虎袭人事件”死者许伟星家属状告上海野生动物园索赔300万元一案,昨天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代理律师围绕着以下十大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最终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1.许伟星是不是游客? 原告:许伟星进入野生动物园,便与园方形成了旅游顾客的合同关系,是一名游客。 被告:许伟星作为一名驾驶员,是工作人员。 2.虎区是不是下车之地? 原告:出了虎区的小东北虎区没有警示标志,极易使游客产生“安全”的误解。 被告:老虎吃人是一个妇孺皆知的常识,在虎区下车的危险性谁不知道! 3.许伟星是否有过错? 原告:上海野生动物园没有尽到警示责任,许伟星在小东北虎区下车没有过错。 被告:许伟星擅自下车,才遭老虎袭击。许伟星有过错。 4.野生动物园是否有过错? 原告:车上没有导游,工作人员对园内出现的险情视而不见,在小东北虎区未挂警示牌,会使游客产生误解。 被告:野生动物园采取了各种安全保障措施,导游图、大门口、猛兽区入口等处都有警示标志,在车进入猛兽区前,导游向游客告知过有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5.许伟星“挑逗”老虎? 原告:如果说许伟星“挑逗”老虎,那么游览车进入小东北虎区本身就是一种对老虎的“挑逗”。 被告:人人皆知,老虎是一种性情凶猛的动物。由于许伟星擅自下车,“挑逗”老虎,才遇不幸。 6.许伟星“命丧虎口”的因果关系 原告:野生动物园不作为的状态是因,许伟星下车是果。下车后是死是伤只是损失的程度不同而已。 被告:许伟星擅自下车是因,遭袭击是果。 7.“命丧虎口”是必然还是偶然? 原告:由于上海野生动物园的安全防范不作为状态影响,从表面上看许伟星之死是偶然现象,实际上其中隐含着必然。 被告:野生动物园开业5年来,400万游客中没有一人被老虎咬死。 8.适用法律是什么 原告:应引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的法理内涵来判决此案。 被告: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法律规定判决此案。 9.该不该赔偿 原告:上海野生动物园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进行经济赔偿。 被告:上海野生动物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10.双方举出的用来说明责任的例子。 原告:某施工单位在地上挖了一个坑,由于没有树立某种警示标志而导致公民掉入坑中。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行吗 被告:一个病人到医院看病,开了一包药,医生告知其每天吃两粒,但患者不遵医嘱,每天吃了三粒,结果死掉了,责任在谁?(记者罗新忠 唐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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