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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深圳市民金女士曾向两个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分别在两年和4年后答复不予立案。金女士不服,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等了两个月都不见答复,绝望的金女士因此状告市公安局不作为。昨天,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市公安局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应确认为违法。 金女士在起诉状中称自己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腐化问题而遭受一系列打击报复,其中1996年5月3日被入室砸抢,1998年3月11日被殴打致伤,她在案发当日分别向南园、南华两派出所报了案。直到今年3月,两派出所才分别作出书面答复:不予受理。金女士遂向福田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福田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5月12日,金女士向市公安局提交复议申请,警方收下了申请书并承诺5日答复,但直至7月12日仍未答复。金女士诉请法院确认市公安局“故意违反法定职责、无理拒受复议案件、故意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由公安局向她道歉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5万元。 市公安局昨天委托法制处的两名民警出庭。该局在答辩状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有二:一、金女士对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规定应当向福田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其复议申请不属市公安局受理范围;二、市公安局民警已明确、及时地告知金女士应当向福田分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法庭上,原被告方围绕“市公安局民警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展开激烈的辩论。金女士称5月12日当天,她先后见到了3位民警,3位民警表达了3种意见,其中一位男民警看也没看申请材料就让她去找福田分局,一位女民警当场反驳了他,争执中,一位负责人让金女士留下申请,答应过两天给出答复,但此后两个月毫无音讯。市公安局方面则坚持当天已口头告知金女士要去福田分局申请,但只有人证而无物证。 法庭审理后认为,对金女士的复议申请,依据行政复议法,市公安局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但该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也没有证据显示已口头告知。因此,市公安局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依照国家赔偿法,市公安局应赔偿因不作为而给金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但由于原告未能向法院出示有关损失的证据,金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昨天,市公安局已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将上诉。金女士则表示不会再向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有案不立的两个派出所。(本报记者)(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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