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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出台《物权法》 拾金不昧者可获20%酬金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05日17:26 北京晚报

  今天上午,北京市交通台又和往日一样播放了多则寻物启事,末尾无一例外地附上一句“必有重谢”。记者从交通台了解到,台里的寻物启事热线几乎每天都要接到上百个电话。平均一个月就有近百人次要求播寻物启事,每个月的播出量更是远远超过了这个数字。即使这样,仍无法满足需求。据台里分管寻物启事的马长林先生透露,小到钥匙,大到汽车,丢失的物品无所不有。从播出效果来看,启事中提到有重谢的物品返回率能达到40%,更多的失物都石沉大海、毫无音讯。

  记者另从北京市失物招领处了解到,他们这里的遗失物多数是各地派出所送来的,个人前来上交遗失物品的事例不多,而且是一年比一年少。物品遗失已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标的。物权法归属于财产法的范畴,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发展市场交易开始的,当时的口号叫“搞活流通”,因此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较早受到重视。而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体系中,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造成物权立法的相对滞后。

  拾金不昧者可获20%酬金

  已提交我国立法机关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酬金,这在我国尚属首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主要起草人梁慧星教授接受采访时说,草案建议稿在规定了拾得者的义务的同时,又提出拾得人应享有报酬请求权。所谓报酬请求权,是拾得人可向失主要求报酬,也可自愿放弃报酬。但一旦拾得者提出要报酬,失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梁慧星说,如果遗失人刊发了悬赏广告,应当视为一种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在取回遗失物后,应履行悬赏广告的承诺。

  坚持拾金不昧教育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学教授陆士桢:我们国家在很长时间里都是持德行伦理的观点,把道德作为一种传统的文化,提倡舍己为人、大公无私。而现在社会是讲究规则伦理,契约伦理,它把道德作为人的一种素质和能力,是个体适应社会运行的一种制约。每个人生活在社会上,任何行为都应当符合社会规则。从对青少年教育方面来说,我还是主张要教育他们拾金不昧,而不是事事都要用金钱来衡量。合法的不一定合情,合法的不见得是我们所要提倡的主旋律。因为每一个现代人除了物质外,还有在道德和精神上提升自己的需求。

  法制社会的一大进步

  岳成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岳成:法律上规定拾金后有偿归还,这是个好事情。依法治国、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本身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美德何妨受嘉奖

  出租车司机韩先生:干我们这一行的,捡到东西太平常了。我觉得归还物品给酬金很好,毕竟,我每次归还东西的时候,还得跑空车,耽误拉活,给点补偿心里会感觉舒服些。某中学教师刘女士:我认为,完全可以将美德放在天平上,另一头压上物质的砝码。《物权法》草案从法律上规定了拾金不昧者应该享受的权利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正如奖励见义勇为一样,并不是指受伤致残后才奖励的,而是奖励见义勇为者的精神和美德。美德何妨受嘉奖?

  感谢不等于酬谢

  一曾经遗失贵重物品者:凭什么拾到钱的人跟我要20%的酬金?现在一翻开报纸,看到一些寻人、寻物启事,启事末尾处大多附有“重金酬谢”之类的话,有的甚至“明码标价”。这令人生出一丝忧虑,如此恶性循环下去,人与人之间还会有真情吗?

  某大学教授王先生:从小就接受“助人为乐”的思想教育,那时,人们以帮助他人为一种美德。如今改革开放了,良好的道德风尚不应随着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而淡化。若是真诚的感谢被“酬谢”所取代,这样不仅违背了拾金不昧的初衷,更拉大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污染了社会风气。“感谢”不等于“酬谢”,“酬谢”也并非全是“感谢”之意。(本报记者王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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