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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宜航 通讯员苏大清报道 今天上午,广东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清远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肖石木受贿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肖石木(男,62岁,江西省樟树市人)利用担任清远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之便,应香港华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梁耀华的请求,1992年至1997年期间为梁及公司成员邵洋、李少贤、王伟明、富荣伟、陈彪、刘金月等七人在清远市公安局违规办理了“赴港单程证”;1997年底,肖石木又帮助梁收回清远市公安局下属的“惠隆公司”占用的“惠隆大厦”。梁耀华为了答谢肖石木,于1993年至1995年,在香港、清远等地向肖石木行贿七次,涉及港币11万元,人民币3万元及宽屏幕彩电一台。 公诉机关认为,肖石木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据悉,肖石木是去年11月18日被广东省检察院依法逮捕的,今年1月31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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