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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青岛市公安局局长万国忠于最近引咎辞职。原因是其下属四方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刘伟在统一扫黄行动中故意泄密,导致清查行动受挫。对于这件事及刘伟的错误暂且不论,却说万国忠“引咎辞职”,值得称道。因为像万国忠这样辞职的时下颇为鲜见。 所谓“咎”,即过失、错误。引咎辞职,就是由自己主动承担过失或错误的责任,并因此感到内疚而辞职。由此可见,要做到“引咎辞职”,从主观上说,起码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于“咎”要“引”而不是推,敢于承认自己有过失有错误该负责任;二是对于“咎”要有“疚意”,即对过失错误感到内心愧疚痛心。如此看来,万国忠的“举措”可以“达标”。 引咎辞职之例,外国颇多。世界上许多国家常有引咎辞职的报道,可谓“家常便饭”。但我国多年来,已发生的重大失职或渎职事件,真是屡见不鲜。诸如:有的豆腐渣工程致死数十人,有的造成经济损失千万甚至上亿元,有的贪污受贿上百万上千万元受刑事处理的等等,至多查处当事人,而没有任何一级组织受到追究或处理,更不用说有关领导人引咎辞职了。 即使在我国古代,引咎辞职的也不乏其例。众所周知的是三国时,诸葛亮用人不当,致马谡失守街亭,因此在杀了马氏之后,他自贬三级。古今中外,诸如此类的事例举不胜举。 引咎辞职,早有明文。1995年中央5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令人遗憾的是执行得并不尽如人意,目前各地出现的有咎不辞,有咎难辞的现象十分普遍。现在看到万国忠“引咎辞职”,可喜可贺。但愿此举在神州大地发扬光大!因为这对加强民主法治,维护人民和国家利益,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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