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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天上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清远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肖石木受贿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石木(男,62岁,江西省樟树市人,1999年11月18日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在1993年至1995年间,利用其担任清远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之便,通过为他人违规办理“赴港单程证”和帮助梁耀华(香港华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另案处理)收回被清远市公安局下属的“惠隆公司”占用的“惠隆大厦”之机,先后七次在香港、内地接受梁耀华贿赂的款物,共计港币11万元、人民币3万元,以及夏普16:9宽屏幕电视机一台。案发后,肖石木退清了全部赃款。 在昨天的庭审中,肖石木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清远市各界群众及肖石木家人也到庭旁听了庭审。(南方日报)(庆春 大清 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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