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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息 新闻记者对自己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关于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前天,海淀区法院就32名记者状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所作出的判决,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该案起因于1999年11月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第三只眼睛透视京城》一书。该书共收录了70篇文章,其中64篇选自1994年至1999年的《北京纪事》杂志,是32名首都新闻记者花费不少精力采写的新闻稿件。可是,《第三只眼睛透视京城》一书在收录上述作品时,既没有向32名记者打招呼,也没有支付稿费,甚至连作者的名字都没有署。忍无可忍的32名记者联名将中国戏剧出版社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32名记者作为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专有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中国戏剧出版社所为,构成了对32名记者的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按每千字3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汲传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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