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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终于不再沉默。据报道,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于8月初推出了三易其稿而成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至此,争论已久的沉默权首次在我国司法规章中予以确认。 大家可能还记得去年底被传媒热炒的一则新闻:我国公安机关沿用了几十年的警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从武汉警方审讯室里引退,被讯问者有权保持沉默。但是正当人们为此鼓掌时,有关方面却又语焉不详地予以否认。即便如此,人们对于司法进步的热望已经迫不及待。 关于沉默权问题,本报曾在“法眼”专栏组织系列专题讨论,在司法界和读者中引起较大反响。 沉默权有多重要?只须想一想,在重口供轻事实的思想指导下,曾有多少无辜者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可以相信,沉默权的实施将促使警方提高办案能力,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减少冤案的发生。 这还不是答案的全部。沉默权的律例来自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 受强迫自证其罪,显然有悖于司法公正,也违背人的本性。因此,沉默权的意义远远大于刑侦手段的范畴,是对人———包括无辜之人和有罪之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任何进步都应该赢得掌声。希望能在这一次掌声中唤起更多人的权利意识———记住你是一个人,你有权开口说话,你也有权保持沉默。 (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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