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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民告官案件遭遇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11日11:50 南方网

  本报讯(记者杨晓刚) 因不服新会市政府的行政裁决,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庭的新会市民谭超威在案件历经半年审理后于今年3月取得了这场“民告官”官司的胜诉,但法庭判决事隔半年至今仍未得到执行。

  两证不合引发纠纷

  这场“民告官”案起因于新会城市建设中发生的一起纠纷。1997年8月,新会市政府为开通会城振兴路九敬堂路段及兴建商品房,决定征用会城镇潮阳里、九敬堂等地段约1·2万平方米的土地,交由新会市经济开发联合总公司开发,并于1998年8月发出拆迁公告,要求住户在1999年1月31日前搬走。原告谭超威位于潮阳里一巷3号的房屋在这次征用拆迁红线范围内。这幢房屋建于1987年,后在1990年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89年谭超威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不锈钢加工,后又于1993年6月领取营业执照兼营杂货,提供了一家七口唯一的经济来源。1996年谭又将房屋扩建并于1997年补办了宅基地用地手续,领取了《房地产权证》,注明宅基地为集体土地,房屋性质是住宅。

  两证所登记的土地、房屋性质不统一,使谭超威与征拆单位在协商房屋补偿标准时产生了严重分歧。谭超威认为自己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根据《新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凡于1993年3月18日后,房管局批准拆迁(以公告发布为准)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按非住宅补偿”,征拆单位应补偿铺位或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征拆单位则认为按《房地产权证》的登记,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不适用《新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只能补偿一套面积相等的住宅。双方多次协商仍无结果。新会市经济开发联合总公司一度向新会市法院起诉谭超威,不久即撤诉。协商不成,双方遂提请新会市房管局裁决。

  三度裁决均表不服

  1999年4月,新会市房管局作出裁决,支持征拆单位的意见,裁决由新会经济开发联合总公司在拟建的商住楼内补偿一套住宅,一次性补助搬迁费300元并负责安排临时安置房。

  谭超威对这一裁决不服,提请新会市政府重新裁决。新会市政府以房管局越权裁决为由撤销其裁决,并于1999年7月作出新府裁[1999]1号裁决书,不支持谭超威补偿铺位的要求,裁定由征拆单位提供临时安置房,一次性补偿拆迁费300元并适当补偿营业损失,同时责令谭超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5天内迁出,在房屋被拆除后再协商补偿新建单元的位置、座向、楼层等。7月13日,有关单位称接到市政府通知,切断谭超威房屋的水电,暂停有线电视及电话的使用。谭超威认为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遂向江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999年8月,江门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新会市政府的裁决。

  打赢官司无济于事

  对3次行政裁决表示不服,谭超威决定起诉新会市政府。1999年8月25日,谭超威委托妻子陈丽珍作为代理人向新会市法院起诉,称市政府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要求撤销新会市政府的裁决。市政府随即应诉,辩称自己的裁决是合法的,应予维持,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在新会市法院受理此案后,谭超威突然在10月20日接到新会市国土局通知,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要求他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交注销,变更为《集体土地使用证》。谭超威随即向法院提出,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违反了《行政诉讼法》。

  新会市法院认为被征拆的房屋位于会城镇的城市规划区内,新会市政府的裁决对原告谭超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认定事实不清,且未对原告房屋补偿的方式作出处理,遂在3月21日作出判决,撤销新会市政府作出的新府裁[1999]1号裁决书,并责成市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新会市政府在接到法院判决后并未提出上诉,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也未执行法院判决。

  法院为难只能等待

  9月8日,新会市政府法制局局长陈柏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当时并未想到市政府会被一名市民告上法庭,接到法院通知后市政府非常重视,由当时的法制局局长黄琨石代理市政府出庭答辩。市政府认为当时的裁决是正确的,至于裁决的依据,属于市政府内部工作的内容,不方便向外界透露。他表示,市政府至今没有执行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是因为市政府认为这件事比较复杂,需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报请领导批准,加之人力不足,现在仍然无法确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此案的审判长、新会市法院行政庭庭长陈瑞康认为,近几年来这类“民告官”案件逐渐增加,法院在处理时只能依法办事。他表示,新会市政府至今没有执行法院判决,他们也感到很为难。如果市政府不再征拆原告的房屋,自然不用重新作出裁决,但现在市政府已经征拆了几十户居民的房屋,每月的安置、补偿费用数额巨大,市政府迟早都要作出裁决,法院也只能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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