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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中国司法界爆出一条重大新闻,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主诉检察官零口供》制度,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这是争论已久的沉默权首次在我国司法规章中予以确认。“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话不再只是外国电影中的镜头。 “米兰达警告”与沉默权 在美国警匪片中,警察在铐住犯人时所念的那套家喻户晓的说词大意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的一切可能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你有权找律师,审问时可有律师在场”等,这套说词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它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一个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他的供词作为开庭时的证词。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他的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的。他说如果事先告诉他有沉默权,他是不会供认的。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的诞生。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遭质疑 很明显,“米兰达警告”所昭示的沉默权利和我国司法界延用多年的一句同样家喻户晓的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大相径庭的。最近有专家开始质疑这句人们耳熟能详的司法用语,他们认为随着中国法制的进步,应尽早实行刑事沉默权制度,这句话应该改为“允许保持沉默,主动坦白从宽。” 去年年底,武汉警方首先把审讯室中写了多年的醒目标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涂去了,顿时引起波澜,以前曾经引发过激烈争论的沉默权问题再次被提起。 据刑法学博士甘正培介绍,1996年3月全国人大开会审议新的刑诉法草案期间,法律界就对沉默权问题进行了一场争论。争论的结果是沉默权未被写进新刑诉法,相反,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 主张在立法中确立沉默权的学者认为,确立沉默权是新刑诉法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后的大势所趋。它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根治多年来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行为,因为一旦嫌疑人不老实开口交待,很容易发生刑讯逼供。 反对者认为,面对审讯一言不发者往往是老奸巨猾、罪大恶极之徒,确认沉默权原则无疑是让这些不法之徒逍遥法外。此外,我国刑侦手段和技术还比较落后,破案的主要手段还是靠口供,如果不顾国情提倡沉默权,将不利于公安机关的破案和法院定罪。 从“无罪推定”到“零口供” 虽然沉默权在中国的实现仍困难重重,但目前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推出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这个规则三易其稿,已经比较成熟,辽宁省检察院表示有意将其推广。 在司法界业内人士的眼中,这个规则有几个亮点非常引人注目。首先,它假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检察机关再用证据推翻无罪的假设,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即“宁可信其无”,而中国传统刑诉观念是先认定其有罪再找证据加以证明,是“宁可信其有”,这等于扭转了中国刑诉的司法观念,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顺城区检察院认为,沉默并不能妨碍司法人员对其进行有罪的认定,沉默无非是不能顺利得到有罪的口供,但如果证据充分,一样可以推断其有罪。“零口供”规则必然使办案人员更加重视对证据的收取和运用。 据了解,顺城区检察院已经开始用“零口供规则”办理案件并初战告捷。一起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不承认强奸,只承认通奸,他称和被害人早就关系暧昧。检察官按照“零口供原则”,先假设其并非强奸,而是如他所说是通奸,并让他举证。刘某说二人通奸之事,他家人早就知晓,他还说曾与被害人一起看过电影。检察官对证言展开调查,结果刘某家人根本不知道通奸之事,电影院当日也未放映刘某所说的电影,刘的无罪辩解被排除,最后刘在证据面前终于认罪。 确立沉默权是司法制度的进步 为了更加深入地探讨沉默权问题,记者专访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刑诉法博士郝银钟。他认为尽快确立沉默权制度,正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亟待改善的地方。 郝博士指出,我国传统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诉政策发端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时期,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应予废止。因为在和平发展时期,国家政权相对稳固,国家的主要任务不再是严厉打击各种威胁国家政权的犯罪,而逐步转移到发展社会生产力上来,所以在这一时期,保障人权显得更为重要。 同时,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刑事司法逐步走向民主化、文明化的历史进程。不确立沉默权制度,这种根深蒂固的社会公害就不可能根本铲除。 郝博士还指出,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沉默权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它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重要内容,并逐渐演变成具有世界意义的优秀诉讼文化。中国已于1998年10月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条约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这就预示着犯罪嫌疑人享有陈述自由权,即沉默的权利、拒绝供述的权利、辩解的权利和虚假供述的权利等。这些我国已经签署的国际准则,应当及时反映到我国的刑诉立法当中。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完全符合刑诉制度发展的世界潮流的。 不少专家认为,目前中国实行这项制度的时机已经逐渐成熟,因为修改后的新刑诉法不但吸收了西方法律“无罪推定”的原则,而且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提前介入。也许不久之后,犯罪嫌疑人在被捕或传讯时就可以说:“我要和我的律师通话,在这之前我不会回答任何问题。”而侦查人员则需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直到你的律师到达。”最终揭开事实真相的只有--证据。(本报记者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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