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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前夕购物券摇身一变又在广州大量出现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16日11:07 新快报

  中秋期间,国庆前夕,久违了的代币购物券又在广州市面大量出现,不过,这次它们换了个“装束”,变成了挺括体面的“电子消费卡”。在国务院发出禁止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紧急通知近两年后的今天,电子消费卡重出江湖,引来了诸多争议。

  近日,记者花了一整天的时间,走马广州天河、东山、越秀等商业繁华地段的大型百货商店,其中多数是国有百货商业企业。在感受到国庆前夕广州消费市场货品充裕、销售畅旺的同时,各商场大力推广的五花八门的电子消费卡也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大大方方登台亮相

  1998年底,国务院曾明文要求“坚决刹住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之风”。两年来,众商家多少有了些顾忌,只有个别商场偶而“犹抱琵琶半遮面”地销售。但今年情况显然不同,在中秋、国庆消费旺季来临前夕,不少大型百货商场纷纷推出一种“电子消费卡”,并以各种名称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商场最醒目的地方。行内人士指出,与代币购物券相比,这种面值不等的电子消费卡虽然形式新潮,其实仍是“换汤不换药”。

  记者看到,有的商场各出入口均以醒目大字横幅标明“电子消费卡办理处”的方向所在,有的商场则在每层楼的手扶电梯处贴出使用电子消费卡的宣传海报,被访商场中超过一半都在收银台前专门贴出“欢迎使用××电子消费卡”的字样。

  记者假称想要购买机团电子消费卡,在商场咨询台前询问如何购买消费卡时,几乎所有商家的咨询小姐都热情详细地为记者指路。记者找到每一家购卡办公室后遇到的情况基本相同:说明来意并提出要求折扣后,每个商家都满口答应,且折扣都大体相同,有的是购买1000元有10元折扣,有的是购买3400元有30元折扣;而问及是否能开发票时,工作人员不但表示可以开发票,而且告诉记者可以在发票“商品名称”一栏内写上商场所售商品范围内任何一类商品。

  外观虽变实质不改

  记者注意到,虽说都是用一张卡来代替现金消费,但不同商场的卡“面目”也各有不同。单名称就有“电子消费卡”、“VIP消费卡”、“纪念卡”等多种,有的消费卡仅可在一段时间内代替现金使用,有的消费卡不仅有如上功能,还可以充值、打折。

  大多数消费卡都将商场名称、消费金额标明在卡面上。但也有的商家对此持谨慎态度,某大商场的电子纪念卡可谓用心良苦,单从卡的外观上看,只见编号不见金额。但知情者称,从卡号的第二位算起的三位数即卡内金额。至于商家何以如此小心谨慎,知情者说,这是为了迎合送礼人的心理:送卡不像送钱那么直露,对某些地位特殊的受礼者来说,当然是越含蓄越好———中国的关系学不是讲究“一切尽在不言中”吗?

  或发或送乐得使用

  记者在越秀区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内看到,一台付款台前有四五人排队等候,除一人是用现金付款外,其余几人均是持该商场的电子消费卡购物。其中排在最末的一位中年妇女,一口气掏出七八张各商场发出的电子消费卡,在中间找了半天才找出了该商场的卡。

  记者在其购物后上前询问这些卡的来源,该妇女支吾半天后表示,其中一部分是她及其丈夫单位发的,还有一些是别人送的。她称,自己是不会专门花钱去买某一商场的电子消费卡用来购物的,“拿着钱哪不能买东西,何必一定要买一个地方的呢!”

  记者在各大商场随机访问了多名顾客,其中持卡人与未持卡人各占了一半,而持卡人手中的卡几乎都是单位发的或别人送的。他们普遍认为,如果没有卡,他们不一定会到这些大商场买东西,因为价钱较贵,买起来不划算。但既然有人给了这种已提前付过钱的消费卡,“不拿白不拿”,也乐得前来消费。

  持卡消费数额巨大国有商场获益匪浅

  新快报记者贾方

  广州某国有大百货商场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电子消费卡对商家有两种好处:一是可以令销售量增大,为全年销售额的提升奠定基础;二是可以令商家有更充裕的周转资金,可用来作商品调整或是改善商场环境。

  他透露,不同公司出售消费卡的数量不同,一般商家的售卡量占全年销售额的15—25%,有些商家甚至高达30%。因此,“消费卡在商家的销售中可以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起码,有了哪家的消费卡,顾客就要在哪家消费。现在竞争这么厉害,如没有消费卡,你怎么能保证顾客来你这里消费?”

  他举例说,前年底国务院禁止代币购物券后,广州各大百货企业的销售额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影响,究其原因,当然也不排除经济不景气这一因素,但取消购物券的影响不可忽视,特别是那些购物券发行量大的商家,其销售额明显下跌。

  这位负责人坦承,从做生意的角度看,消费卡发行当然是多多益善,但他同时也承认,如果取消消费卡这类代币购物卡,百货企业之间的竞争将会更公平,尤其可以促使商家将工夫用在提高服务质量上。而目前不少国有百货业在销售旺季来临前,往往并不着力去改善购物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开拓进货渠道、丰富商品品种,而是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去拉关系促销消费卡。

  对于“消费卡是滋生腐败的原因”这种看法,这位负责人认为,不能说电子消费卡就是腐败的一个根源,腐败问题并没那么简单。

  机遇不公难于匹敌中小商家意气难平

  新快报记者刘奕伶肖萍

  “如果让我自己掏钱买,买电器我会去电器城,买衣服会去北京路上的专卖店,买日用品当然是在我家楼下那家货仓超市。但现在既然有了卡,我肯定要到这家大商场来买东西啦。”昨天,一位正在某国有百货商场挑衣服的顾客这样告诉记者。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持这种想法的顾客不在少数。因为有了“别人送的或单位发的”电子消费卡,不能否认,一些国有大百货商店轻而易举就从众多中小商家手中抢到了不少客源。

  在宏城广场一家床上用品专卖店,一名店员说起这样一件事:上星期有朋友在这里看中了一套“四件套”,已经下决心要买了,但后来还是在另一家大商场用更贵的价钱买了同样的货品,原因就是中秋前朋友单位发了一张价值500元的该商场的电子消费卡。“我们这种店本来就是靠成本低、价钱便宜才能跟大商场竞争,这样一来还有什么可竞争的?”他无奈地说。

  记者了解到,中小商家由于规模不够大,也没有足够的信用和资金,是不可能学大商场那样搞所谓的“电子消费卡”的。一些小业主告诉记者,自己的店规模较小,与机关、企事业单位也没有关系往来,最多尝试搞一些类似“代币券”、“购物券”的票券,如有的超市以“可口可乐50罐券”来代替“100元购物券”,但都是短期行为,发行范围和金额也不大。

  售卡买卡内有蹊跷机关算尽只为避税

  新快报记者毕伟强

  商家在发售电子消费卡给购买者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偷漏税的可能?记者日前就此采访了一些知情人士。

  据了解,由于电子消费卡普遍为机团消费,因此,各机团的会计为避税往往会使尽各种办法,把购买电子消费卡的支出列入成本。机团顾客在购买电子消费卡时往往会根据做帐的需要,要求商家把购买的项目写成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或食品、饮料等,以便把该项支出列入到还没有使用完的抵扣额度中去。

  对此种行为,知情人士表示,如果商家依法办事,则他们在销售电子消费卡时必须给机团顾客开具发票,而机团顾客在给职工或客户发放电子消费卡后,接受电子消费卡的人消费时如果也要求商家开具发票,那么,商家就有可能面临被双重征税的局面。不过,种种迹象表明,精明的商家会想方设法避免这一损失。记者近日在一间大百货商场看到,商家在收款台上特别贴出了一张声明,表示使用纪念卡(电子消费卡的一种)消费的顾客将不能获得发票。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显然值得商榷。

  知情人进一步指出,商家在销售电子消费卡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就是给顾客开具“鸳鸯票”:商家自己留底的一联是一种写法,而给顾客的一联是另外一种写法,以逃避税务检查,这种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今年7月1日新《会计法》出台,与1993年的《会计法》相比,最大的突破点就是加强了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这有望能遏制大规模的、肆无忌惮的会计信息造假。

  知情人士最后表示,鼓励在消费中使用电子货币对国家来说本是一件好事,可以减少纸币流通,提高资金流通的效率,但如果因为使用电子货币而滋生新的腐败或违法行为,那就应该对电子货币的使用加强管理。

  专家学者把脉开方立法监督顺势利导

  新快报记者廖雪明

  针对发行电子消费卡的利与弊,记者专门采访了几位经济学学者,他们从专业角度对此现象进行了分析。

  电子消费卡有市场需求

  暨南大学金融系教授赵家敏认为,电子消费卡实际上是代币券性质的预付卡,从我国反复几次出现的事实来看,市场对代币券有一定的需求。中山大学董小麟教授分析说,对于商家而言,发行电子消费卡等于多了一个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的渠道。

  电子消费卡容易助长不正之风

  不过,谈到电子消费卡的实际应用,多位学者都认为有其灰色的一面,因为在事实上,真正由消费者个人掏钱来买卡只是极少数。广东商学院徐印州教授认为,发行电子消费卡造成了商家间的不平等竞争,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扰乱了市场流通秩序,给腐败穿上了合法的外衣。广州商学院副教授、营销学博士王海忠则认为,商场开发电子消费卡的销售渠道本身无可非议,不过应对卡的数量、面额作出必要的限制。

  董小麟分析说,有些单位把那些不能够直接作为职工福利的资金,通过买卡的方式发放给职工。因为在买卡的时候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来报销,比如开一些生产用品、办公用品的发票,这样容易助长不正之风。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些单位在逃税上作文章———对于那些本身就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单位如果直接发放奖金给职工,就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通过购买卡就可以绕开该项税收。不过,董教授并不赞成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电子消费卡禁掉,他认为应通过强化单位自律、加强审计监督等措施来予以引导。

  立法监管电子消费卡

  赵家敏教授则认为,电子消费卡既可能对银行造成一定的冲击,也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国际上对于此类电子货币的管理有两大模式:欧洲如芬兰等国采取严格监管的方式,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而美国等国家则采取适度监管的政策,国家鼓励并保护民间的发行。她认为,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内对电子消费卡这种经济现象存在立法滞后,政府应通过立法进行监管,而在立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旦发行者出现财政上的危机,消费者应有获得优先返还预付款的权利;(2)政府应允许达到一定条件的商家、企业广泛参与发行电子货币,而不是人为地加以限制或支持,使整个社会能够公平地参与竞争;(3)在立法时要谨慎,立法后则应保证整个系统的稳定运转,不应在政策上摇摆;(4)维护金融秩序,政府应在发行的数量、面额、期限等方面予以限制,并监控发行者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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