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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肆挪用公款非法出具票证烟台一金融蛀虫被判无期 本报烟台9月17日讯 日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交通银行烟台分行青年路办事处原主任张吉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张吉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44岁的张吉华,在担任交通银行烟台分行青年路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自1994年3月至5月,与烟台开发区长城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三次签订总额为750万元的委托放款协议,而张吉华擅自将其中的430万元以个人名义投入其他单位搞厂房项目,后因资金不足致使该项目无法完工,该款项无法追回。另外,张吉华自1997年9月至1998年1月,又将他人存入交通银行的280万元中挪用11万余元归个人使用。 张吉华还于1994年6月,明知某公司使用的是私刻的公章及伪造的委托贷款协议书,仍为该公司办理了2000万元委托贷款,且收受该公司经理送给他的6万元现金。张吉华还非法出具担保函,于1997年3月和11月擅自以交通银行烟台分行青年路办事处的名义,先后为两公司办理1100万元承兑汇票进行担保,给交通银行烟台分行造成86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曲元科孙向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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