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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首用“较大市立法权”避免“一市两制”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18日18:10 羊城晚报

  本报讯 今天上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向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提请批准《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和《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这是珠海市首次使用“较大市立法权”而作出提请。

  今年7月1日实施的《立法法》对“较大的市”的范围作了新界定,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和广州市一样,被确定为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

  与深圳等经济特区原已拥有的特区立法权不同,使用“较大市立法权”制定的法规可在全市使用,而不仅限于特区内。深圳过去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不少法规只能在特区内使用,与特区外使用的广东省的法规有所差异,造成“一市两制”,带来一些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后多用新赋予的“较大市立法权”。(洪启旺 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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