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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对涉嫌向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行贿的犯罪嫌疑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林树生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林树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林树生涉嫌如下犯罪事实:1995年上半年,林树生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后任江西省副省长的胡长清。林树生认为胡长清是政府高级官员,结交了这个人今后有利可图。于是,从1995年上半年至1999年7月期间,林树生共9次送财物给胡长清,累计所送财物为人民币21万元、港币9万元、美金2万元及珍珠项链两条(价值人民币8000元)。1997年下半年,胡长清应林树生的请求,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树生在深圳、海南做江西省南昌卷烟厂“金圣”牌香烟销售总代理一事,宴请南昌卷烟厂有关人员,要求对林树生给予支持。胡长清还于1998年6月为林树生之子上大学之事向北京某名牌大学副校长写信推荐。检察机关认为,林树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行贿罪,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特对其提起公诉。《检察日报》郭卫群 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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