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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在高速路上出车祸 公安局将高路局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19日09:19 法制日报

  “高速公路上有行人,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高路局不该负责?!不该赔偿?!可今天已是9月12日,二审开庭都四十多天了,还没有任何消息。”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杜蒙县)公安局局长王树岐说这番话时有些激动。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发生在哈大高速公路上的这起造成车毁人伤的事故是因为哈大高速公路两侧护网多处破损,行人横穿公路引起的。1999年1月31日18时50分,当杜蒙县公安局黑—25068警车行驶到哈尔滨至大庆高速公路615公里处时,突然有行人横穿高速公路!驾驶员莫岩紧急避让,警车撞到了公路护栏上。警车撞毁,车内的驾驶员昏迷,杜蒙县公安局副局长高尚坤腰椎骨折。车外的行人却安然无恙。

  赶到现场的高路局治安民警队扣押了莫岩的驾照,认定为“单方肇事”。伤员被途经车辆救走,撞毁的警车被拖离现场。为换回驾照,公安局交了2730元路产损失费。

  高速公路上躲行人,车毁人伤,还要向高速公路局赔钱?!

  想到4月2日《法制日报》上一则南京的判例使杜蒙县公安局恍然大悟:通行高速公路车辆从交费通过收费站起,就与公路管理部门建立了合同关系。公路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准备材料,聘请律师。杜蒙县公安局把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返还路产损失赔偿的2730元。

  高路局辩称:原告应自己保护现场并去交警部门报案;在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虽向原告公安局的车辆提供了通行卡,但因原告的车辆没有到出口交费,属逃费,因此没有形成合同关系。

  4月1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认定了黑—25068警车在哈大高速公路上,因躲避行人造成车毁人伤的事实后,却又以交通事故无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及现场记录,故法院无法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驳回了原告要求高路局赔偿的诉讼请求。

  杜蒙县公安局认为,一审判决自相矛盾,而且判非所求:首先,法院认定了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又说无法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其次,原告请求的合同违约赔偿,受害方只须证明违约方已构成违约。

  对于高路局所说的“交警没出现场和逃费”问题,杜蒙县公安局说:肇事现场已有警察收证勘查;车毁人伤怎么交费?!

  7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本报记者 郭毅 本报特约记者 毕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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